(一)若承包单位将业务转包、分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劳动者因工伤亡,劳动者可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索赔,要求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若分包单位有用工主体资格,劳动者与分包单位有劳动关系,一般向分包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若总包和分包合同有约定,按约定执行。
法律依据:《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1. 一般而言,有资质的承包单位违规转包、分包业务给无资质组织或个人,这些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受伤或死亡,由有资质的承包单位担责,即总包要连带赔偿。
2. 若分包单位有资质,劳动者与分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通常由分包单位担责,总包无连带责任。但要是分包合同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
结论:
承包业务转包、分包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组织或自然人招用劳动者因工伤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担责;分包单位有主体资格,一般由分包单位担责,有约定则按约定。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劳动法规,当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规转包、分包给无资格组织或自然人,劳动者因工伤亡,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是为保障劳动者权益。若分包单位有主体资格,劳动者与分包单位有劳动关系,通常由分包单位担责,不过合同有约定就遵循约定。比如在建筑工程中,经常会出现层层转包分包的情况,劳动者权益易受侵害,此规定能明确责任。如果大家在转包分包中遇到工伤责任纠纷等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1. 当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转包、分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其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承包单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总包需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为保障劳动者权益,避免承包单位借违法转包逃避责任。
2. 若分包单位有用工主体资格,劳动者与分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通常由分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总包无需担责,这符合劳动关系的权责对应原则。
3. 解决措施与建议:承包单位应依法合规转包、分包业务,避免违法行为。对于有约定的分包合同,双方应明确权责并严格履行。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在遭遇工伤时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法律分析:
(1)当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规转包、分包业务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这些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承包单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总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为保障劳动者权益,避免承包单位通过不规范转包逃避责任。
(2)若分包单位有用工主体资格,且劳动者与分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通常由分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总包无需担责。但如果双方在分包合同里有特别约定,就按约定执行,这体现了合同约定的自主性。
提醒:
承包单位转包分包业务时应注意对方用工主体资格,避免不必要法律风险;合同约定要明确工伤保险责任,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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