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保自身债权合法确定且已进入执行程序,即通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二)确认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的情况,也就是债务人没有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且这种行为影响到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三)要明确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未到期则不能行使代位权。
(四)该债权不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像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等权利不能代位行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执行阶段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如下:
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获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进入执行程序,债权合法确定。
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即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影响了债权人债权实现。
三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未到期不可行使。
四是该债权并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如基于扶养等关系的给付请求权等不能代位行使。满足这些,债权人可向法院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相关权利。
结论:
执行阶段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满足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进入执行程序、债务人怠于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且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等条件,满足条件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权利。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执行阶段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着明确条件。当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并进入执行程序,这确保了债权的合法性与确定性。而债务人若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影响到债权人债权实现,便构成“怠于行使”。同时,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需已到期,未到期则无法行使代位权,并且该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像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等权利就不能代位行使。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债权人才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如果您在执行阶段遇到代位权行使相关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执行阶段行使代位权需满足多个条件。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进入执行程序,债权合法确定;债务人怠于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该债权并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如基于扶养、抚养等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及劳动报酬等。符合这些条件,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1. 债权人应及时关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情况,发现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积极收集相关证据。
2. 向法院提出代位权请求时,准备好债权合法确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3. 明确知晓哪些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避免提出无效请求。
法律分析:
(1)执行阶段行使代位权,基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获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进入执行程序,确保债权的合法性与确定性。这为代位权的行使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的情况,且这种怠于行为影响到债权人债权实现。判定“怠于行使”的标准是债务人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自己的权利。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已到期,未到期时债权人无法行使代位权,这保证了代位权行使的合理性。
(4)该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像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等权利不能代位行使。
提醒:执行阶段行使代位权条件严格,实际操作中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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