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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分赃是怎样认定的

张** 广西-南宁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5.03.16 11:49:34 492人阅读

贪污罪的分赃是怎样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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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同贪污犯罪里,分赃情况对认定个人犯罪数额和量刑很关键,各共犯基于共同故意实施犯罪。
  2.  分赃数额通常按实际非法获取财物数量定,若明确按比例分配,就按对应比例数额认定。
  3.  没实际分赃但参与贪污行为的,要对共同贪污总额负责,积极谋划参与即便没拿到钱也担责。
  4.  部分共犯退回赃款不影响之前分赃数额认定,量刑时可酌情考量。分赃认定需综合多方面情况。

2025-03-16 17:4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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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贪污罪分赃认定需综合考虑行为、分配及款项去向等情况,分赃数额一般按实际非法获取财物数量确定,未实际分赃但参与犯罪的对总额负责,退回赃款不影响分赃数额认定但量刑可酌情考量。
法律解析:
在共同贪污犯罪里,各共犯因共同故意实施犯罪,分赃情况对认定个人犯罪数额和量刑至关重要。依据法律规定,分赃数额通常以行为人实际非法获取的财物数量来确定,若明确按比例分配,就按对应比例数额认定。即便未实际分赃,只要参与了贪污行为,也需对共同贪污总额承担责任。部分共犯退回赃款,不影响之前分赃数额的认定,不过在量刑时会酌情考虑。这体现了法律对贪污犯罪行为全面且严谨的考量。如果您在贪污罪分赃认定等法律问题上存在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且详细的法律建议。

2025-03-16 17:08: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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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共同贪污犯罪里,分赃情况对认定个人犯罪数额和量刑极为关键。各共犯基于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分赃是衡量其在犯罪中获利程度的重要体现。
(2)分赃数额通常以行为人实际非法获取财物数量确定。若有明确分配比例,就按比例对应的数额认定个人犯罪数额。
(3)即便行为人未实际分赃,只要参与贪污行为,就需对共同贪污总额负责。积极参与谋划等行为,即便未获利,也不能免除责任。
(4)部分共犯退回赃款不影响之前分赃数额认定,不过在量刑时可酌情考量。这表明犯罪行为一旦实施,分赃数额就已确定,退回赃款只是事后补救行为。

提醒:
贪污犯罪认定复杂,不同案情处理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3-16 15:48: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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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共同贪污犯罪里,明确分赃比例的,按比例对应的数额认定个人犯罪数额,以此作为量刑参考。例如按 30%、70%分,就依此确定个人数额。
(二)未实际分赃但参与贪污行为的,要对共同贪污总额负责。像虽没拿到钱却积极谋划、参与的,也需担责。
(三)部分共犯退回赃款不影响之前分赃数额认定,不过量刑时可酌情考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025-03-16 14:19: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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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贪污罪分赃认定要综合多方面情况。在共同贪污犯罪里,分赃情况对认定个人犯罪数额和量刑很关键。分赃数额通常按各行为人实际非法获取财物数量确定,若有明确分配比例,就按该比例对应数额认定。
2. 即便行为人未实际分赃,只要参与贪污行为,就需对共同贪污总额负责,像积极谋划参与却未拿到钱的情况,也应承担责任。
3. 部分共犯退回赃款,不影响之前分赃数额认定,不过量刑时可酌情考量。
解决措施和建议:司法人员在处理贪污罪分赃认定时,要全面审查证据,准确确定各行为人实际分赃情况;对未分赃却参与犯罪的,严格按法律规定认定责任;量刑时合理考虑退回赃款等情节,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2025-03-16 13:22:49 回复

一、构成贪污罪的界限贪污罪作为一般贪污行为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共性之外,还具有自身特性。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的,还具有贪污数额与情节上的要求。因此,认定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时,应把握以下方面: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千元人民币。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对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人民币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人民币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2)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其中,贪污情节主要针对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人民币的贪污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人民币,贪污情节较轻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人民币,但是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是贪污罪。其中,贪污的情节是否属于较重或较轻范围,一般应从要以下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界定:1)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2)看行为人贪污行为的动机和目的;3)看行为人所贪污的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性质、用途;4)看行为人贪污的手段;5)看贪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6)看行为人的悔罪表现。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人民币,但具有贪污救灾与抢险及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及其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二、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两者在客观上都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两者在客观上均是利用职务之便;主观上两者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但是,作为两种不同犯罪形式又有如下区别:1)对犯罪客体侵犯程度与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前者只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三种权能,而后者侵犯了包括出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四种权能;就犯罪对象而言,前者为公款和特定公物,后者为公共财产。2)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使用公款,后者是占有财物。3)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只是暂时使用,后者为永久占有。4)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同。挪用公款的数额并不等于对所有者造成的实际损失额,公款的本息要全部归还或追缴;而贪污数额就是对所有者的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5)构成犯罪的时限要求不同。前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的,必须非法控制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才构成犯罪;而贪污罪只要非法占有了公物即构成犯罪。6)在特定情况下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挪用公款未超过一万元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时,超过三个月后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犯罪;而贪污行为一经实施,即使在案发前全部退赃也不影响其犯罪的构成。7)量刑程度不同。后者要比前者处罚重。三、贿赂与馈赠的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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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9 23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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