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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占股百分之66的股东把钱转给另一股东后,这个人把钱直接转走了,她是法人代表,另外的股东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这种情况,另一股东可收集证据,证明其私自转走资金,然后通过协商或诉讼要求返还资金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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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不明白,需要补充具体信息才能解答。
私法自治,你可以自由处置你自己的财产,除非违反法律强行规定,否则属于你的自由范畴,国家不予干涉。有限公司股东将其股权以1元价格转让给其他人,在转让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在同等情况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你首先需确保其他股东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其次,转让的股东需要确保自己认缴的出资实缴到位,如果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都可以要求你补缴,即使是转让之后!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所以当公司股东需对外转让自己股权时,首先要征得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如果对方故意躲起来说明他有可能不同意转让,也可能故意阻止股权的转让。在一方故意躲起来不接书面通知情况下,因为《公司法》对“书面通知”送达方式没有具体规定,怎么界定“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在对方躲起来“无法送达”情况下决意转让股权的股东,我认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要求“公告送达”,或其他能够证明已经将“书面通知”送达其他股东的方法,比如:双挂号信等。如果其他股东在法定时间段内不答复,即依法视为同意转让。另外如果公司章程有特别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就可以从约定,从而把股权转让进行下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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