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合同的事实合伙关系,合伙人之一擅自更改合伙事务,不允许其他合伙人退伙
您好,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或仲裁机构的帮助,通过调解或仲裁来解决问题。
这种情况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伙事务变更无效并准许退伙,同时可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5-03-25 07:38:49 回复
您好!合伙做项目,应当就入伙与退伙、合伙事务的处理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根据你反映的情况,基于没有合伙协议,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偿度向法院起诉。细节问题,可来电进一步沟通。
2025-03-12 11:22:12 回复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