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定作人有选任合适承揽人的义务。当定作人明知或理应知晓承揽人缺乏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却依然选任,那么在承揽作业出现事故损害时,定作人不能置身事外,需承担基于自身过错的责任。这是对定作人审慎选任义务的法律约束。
(2)责任比例并非固定。主要依据定作人的过错程度,即对选任失误的主观状态,以及该过错在损害发生过程中所起作用大小来判断。若选任失误是损害主因,定作人可能承担过半责任;若是次要原因,责任比例相对较低。
(3)法院在实践中扮演关键角色。依据案件事实、证据情况,秉持公平合理原则,判定定作人具体责任份额,以确保责任划分公正合理。
提醒:
定作人选任承揽人时务必严格审查资质等条件,避免因选任失误担责。若遇纠纷,建议咨询分析具体责任。
(一)在选任承揽人前,定作人务必仔细审查其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比如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资质证书等材料,确保其具备相应能力。
(二)建立规范的选任流程,对多个承揽人进行对比评估,从多方面考量其是否符合要求。
(三)保留好选任过程中的相关证据,比如沟通记录、资质审核材料等,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能证明自身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选任承揽人失误,定作人确实需担责。定作人在明知或应知承揽人无相应资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却仍选任,承揽人作业发生损害后果时,定作人难辞其咎。
为避免此类情况,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时应做好多方面工作。
1. 严格审查资质:仔细核实承揽人是否具备完成工作所需的专业资质证书,确保其符合法定要求。
2. 考察安全生产能力:实地考察承揽人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有无相关安全保障措施。
3. 留存证据:对选任过程中的沟通记录、资质审查文件等妥善保存,以备不时之需。
如此,定作人能最大程度降低因选任失误带来的责任风险,保障自身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与稳定。
结论:
选任承揽人失误,定作人需按过错担责,责任比例依多种因素由法院判定。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时有谨慎审查的义务。若明知或应知承揽人无相应资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仍选任,在承揽作业出现事故等损害时,定作人难辞其咎。责任比例并非固定,要综合考量定作人的过错程度以及该过错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比如,若定作人疏忽大意未仔细审查,选任失误成为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可能承担50%以上责任;要是只是次要因素,责任比例会在30%以下。实践中每个案件情况不同,法院会根据具体事实和证据,秉持公平合理原则判定具体责任份额。在面对类似法律问题时,若不确定自身权益与责任,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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