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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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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异地离婚怎么办理的

王** 四川-遂宁 离婚咨询 2025.03.01 17:47:33 499人阅读

江苏省异地离婚怎么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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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异地在江苏离婚,协议离婚需一方为江苏户籍才可在江苏办理;诉讼离婚若被告在江苏有经常居住地,原告可向其基层法院起诉。
法律解析:
对于协议离婚,从法律规定来看,若双方都不是江苏户籍,江苏的婚姻登记机关没有权限办理。只有一方是江苏户籍时,可在江苏户籍方所在地区婚姻登记机关按正常流程申请离婚登记,历经冷静期等步骤拿到离婚证。这是为了保证婚姻登记管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而诉讼离婚,当被告在江苏居住满一年以上且起诉时仍持续居住,形成经常居住地,原告就能向其基层法院提起诉讼。提交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后,法院依法审理并依据夫妻感情状况判决。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便于纠纷的解决。
如果在异地离婚过程中遇到困惑,不确定自身情况如何适用法律,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顺利解决离婚相关事宜 。  

2025-03-01 19:3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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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异地离婚在江苏有不同规定。协议离婚方面,若双方都不是江苏户籍,无法在江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若一方为江苏户籍,另一方不是,可在江苏户籍方所在地区婚姻登记机关,按正常流程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离婚登记,经冷静期等环节领取离婚证。诉讼离婚时,若被告在江苏有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且至起诉时仍持续居住),原告可向被告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要提交起诉状、双方身份信息、结婚证等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受理后按法定程序审理并根据夫妻感情状况判决。
2. 解决措施和建议:
首先,对于打算协议离婚的夫妻,应提前了解当地政策,避免因户籍问题白跑一趟。可拨打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电话咨询确认。
其次,诉讼离婚的当事人要注意收集能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的证据,比如居住证、社区证明等,确保顺利立案。同时,准备好充分的诉讼材料,提高诉讼效率 。  

2025-03-01 19:06: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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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离婚:要是两人都不是江苏户口,在江苏的婚姻登记处办不了协议离婚。要是一方是江苏户口,另一方不是,能在江苏户籍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按正常流程交证件材料申请离婚登记,经过冷静期等环节拿离婚证。

   诉讼离婚:要是被告在江苏有经常居住地,也就是住满一年且起诉时还在住,原告能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起诉离婚。起诉要交起诉状、双方身份信息、结婚证等材料。法院受理后依法审理,按夫妻感情状况判决 。

2025-03-01 18:28: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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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协议离婚方面,婚姻登记地有着明确限制。若夫妻双方都不是江苏户籍,那么江苏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受理其协议离婚申请。只有在一方是江苏户籍,另一方非江苏户籍的情况下,才能够在江苏户籍方所在地区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且要遵循正常流程,提交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历经离婚冷静期等一系列环节后领取离婚证。

(2)诉讼离婚时,只要被告在江苏有经常居住地,即居住满一年以上且起诉时仍在持续居住,原告就可以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准备好起诉状、双方身份信息、结婚证等相关证据材料,法院会依法定程序审理并根据夫妻感情状况作出判决。

提醒:
异地离婚要先明确自身情况适用哪种离婚方式,准备好相应材料,避免因程序或材料问题耽误时间。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

2025-03-01 18:24: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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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协议离婚,如果想在江苏办理,而双方都不是江苏户籍,那就无法在江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可考虑回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若一方是江苏户籍,另一方不是,江苏户籍方所在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可按正常流程受理,准备好证件材料申请离婚登记,经历冷静期后拿证。

(二)针对诉讼离婚,想在江苏起诉的话,得确认被告在江苏有居住满一年以上且起诉时仍持续居住的经常居住地,原告准备好起诉状、双方身份信息、结婚证等相关证据材料,向被告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待法院审理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2025-03-01 18:10:4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不可以异地使用的。医保卡现阶段,全国各省各市的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彼此,互不联网,致使省内省外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只能先与异地医疗机构现金结算,造成参保人员在就医地与参保地之间疲于奔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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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21 546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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