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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不实信息就侵犯名誉权吗

裴** 福建-厦门 名誉毁谤咨询 2025.02.28 07:52:25 411人阅读

发布不实信息就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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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侵犯名誉权有明确的构成要件。首先,侵害行为是关键,发布的不实信息必须有恶意贬损他人人格、破坏名誉的内容。
(2)损害后果不可或缺,像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就是典型表现。
(3)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要有因果关系,即因为该不实信息发布才导致他人名誉受损。
(4)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都算。

不过,若只是一般性错误表述,没对他人名誉造成实质损害,或者发布者无主观过错,就不构成侵权。

提醒:
判断发布不实信息是否侵犯名誉权要严谨。不确定时建议咨询专业人士,避免误判自身行为性质。

2025-02-28 12:4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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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是否有侮辱、诽谤等侵害行为,看不实信息有无恶意贬损他人人格、破坏名誉内容。比如编造他人重大违法犯罪事实,可能就构成侵害。

(二)确认是否产生损害后果,也就是看他人社会评价有无降低。可通过周围人对其态度变化等方面判断。

(三)分析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联系。比如因为该不实信息的传播,直接导致他人社会评价下降。

(四)考察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看发布者发布信息时是故意还是存在重大过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  

2025-02-28 12:20: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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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不实信息确实不一定侵犯名誉权,认定是否侵权需多方面考量。

1. 从行为看,实施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且发布的不实信息含恶意贬损他人人格、破坏名誉内容才可能侵权。若只是普通信息错误,不涉及此类恶意内容,不构成侵权。  

2. 损害后果方面,需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才符合侵权条件。若不实信息未产生这一后果,也不构成侵权。  

3. 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要有因果关系,不存在因果联系则不侵权。  

4. 行为人主观上需有过错,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无主观过错的发布不实信息情况不构成侵权。

建议在面对不实信息纠纷时,全面依据上述要点判断是否侵犯名誉权,避免误判和不必要的纠纷。

2025-02-28 10:44: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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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发布不实信息不一定侵犯名誉权,需综合判断。
法律解析:
认定侵犯名誉权要满足四个构成要件。首先,行为人实施侮辱、诽谤等侵害行为,发布的不实信息含恶意贬损他人人格等内容;其次,产生损害后果,像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再者,侵害行为和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最后,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涵盖故意与重大过失。要是发布的不实信息没达到这些程度,比如只是普通错误表述且未实质损害他人名誉,或者发布者无主观过错等,就不构成侵权。总之,不能一概而论说发布不实信息就侵权。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类似困惑,不确定自身行为是否侵权,或者怀疑自己名誉权被侵犯,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2025-02-28 10:07: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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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不实信息不必然侵犯名誉权。判断是否侵权得看四个要点。首先,行为上得有侮辱诽谤等恶意贬损他人人格名誉的情况。
  
    其次,要有损害后果,像他人社会评价降低。
  
    再者,侵害行为和损害后果得有因果联系。
  
    最后,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含故意或重大过失。若没达到这些程度,就不构成侵权,得综合判断 。

2025-02-28 08:22:25 回复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侵犯名誉权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侵害名誉权立案标准是什么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而使损害后果发生。比如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无意中公布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也就是说,某人的名誉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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