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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别人代持股份我还算控股吗

张* 重庆-渝北区 股权咨询 2025.02.25 15:42:39 457人阅读

让别人代持股份我还算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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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他人代持股份时你是否算控股,得看具体情形。
1.若你和代持人签有明确的代持协议,并且协议里写明你对代持股份有实际控制权、收益权等权利,在公司治理中能实际主导决策等。从法律实质来讲,你可以被认定为控股。比如,协议清晰规定你能决定公司重大事务,那在这种情况下,即便股份登记在别人名下,你也算控股。
2.要是代持协议约定不清晰,或者在实际运作中,没办法有效证明你对代持股份有控制地位。仅从形式上看,代持股份在他人名下,那就可能影响你控股的认定。
总之,要判断你是否能被认定为控股,关键得看代持协议的约定,以及实际运作中有没有相关证据,得综合起来考虑。

2025-02-25 22:12: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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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他人代持股份时,你算不算控股这事,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下面给你讲讲:
1.有明确代持协议的情况:要是你和代持人签了清楚明白的代持协议,协议里写明你对代持的股份有实际的控制权、收益权啥的,而且在公司治理方面,你能实际主导做决策,那从法律实质来讲,你就算是控股了。
2.代持协议不明确的情况:要是代持协议没约定清楚,或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没办法拿出有效证据证明你能控制代持的股份,那从表面上看,代持股份登记在别人名下,可能就会影响到你控股的认定。
总之,能不能认定你控股,关键看代持协议咋约定的,还有实际运作中有没有相关证据,得综合起来判断。

2025-02-25 20:37: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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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他人代持股份时你是否算控股,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有明确代持协议且能实际控制:
若你与代持人签订了清晰明确的代持协议,其中详细约定你对代持股份拥有实际的控制权,比如在公司重大决策中拥有表决权,能决定公司的经营方向、投资计划等;
同时享有收益权,可按约定获取股份对应的分红等收益。在公司日常治理等方面,你能实际主导各项决策的制定与执行。从法律实质角度出发,这种情况下你可被认定为控股。
2.代持协议不明或无法证明控制地位:
若代持协议约定模糊不清,或者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你对代持股份的控制地位。从形式上看,代持股份登记在他人名下,这可能会对控股认定产生一定影响。
总之,要综合代持协议的具体约定以及实际运作中的证据情况,来判断你是否能被认定为控股。

2025-02-25 19:26: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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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他人代持股份时你是否算控股,得看具体情况。具体如下:
1.若你和代持人签有明确的代持协议,并且协议里写明你对代持股份有实际控制权、收益权等,在公司治理方面也能实际主导决策。那么从法律实质角度讲,你可以被认定为控股。
2.要是代持协议约定得不清楚,或者在实际运作时,没办法有效证明你对代持股份的控制地位。从形式上看,代持股份是登记在别人名下的,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对你控股的认定产生一定影响。
总之,要判断你是否能被认定为控股,关键要看代持协议是怎么约定的,以及实际运作中有没有相关证据,需要综合各方面情况来判断。

2025-02-25 17:39:07 回复

对于股权代持协议想要出让股份可以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股权代持协议想要出让股份可以吗?可以,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给显名股东。股份股权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之一]1、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2、表现形式:“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转让“显名股东”股权。3、法律后果:“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名义转让“显名股东”的股权,否则其转让股权行为无效,因为“隐名股东”不具备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4、防范措施:“隐名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法律风险之二]1、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2、表现形式:“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转让其股权。3、法律后果:“显名股东”违背与“隐名股东”的协议擅自转让股权,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的权益将遭受损害。4、防范措施:实际为无权处分行为,经“隐名股东”追认即有效,但第三人善意(善意的条件:是否知晓,是否支付价款,是否有公平合理的价格)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可依据代持协议要求“显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或主张“显名股东”侵权。一、先通过确权之诉确立其对公司享有权利,再转让其股权。二、先由“显名股东”转让其股权给第三人,再由第三人取得股东资格。“隐名股东”在与他方签订代持协议时应当注意相关条款的完善,且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之三]1、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2、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3、法律后果:转让方风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因此,违背该规定的股权转让是无效的。4、防范措施:转让方应待条件成就后再转让其所持股份,且该转让不能违背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其他限制性规定。5、法律依据:《公司法》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法律风险之四]1、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2、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3、法律后果:受让方风险:由于股权转让可能因为违背强行性法律的规定而无效,如果受让方未作谨慎调查将遭受损失。4、防范措施: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受让方应当谨慎考察其股份变动情况及任职情况,且还需考察公司章程。5、法律依据:《公司法》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但是是存在风险的,“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名义转让“显名股东”的股权,否则其转让股权行为无效,因为“隐名股东”不具备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有哪些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之一]1、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2、表现形式:“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转让“显名股东”股权。3、法律后果:“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名义转让“显名股东”的股权,否则其转让股权行为无效,因为“隐名股东”不具备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4、防范措施:“隐名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法律风险之二]1、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2、表现形式:“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转让其股权。3、法律后果:“显名股东”违背与“隐名股东”的协议擅自转让股权,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的权益将遭受损害。4、防范措施:实际为无权处分行为,经“隐名股东”追认即有效,但第三人善意(善意的条件:是否知晓,是否支付价款,是否有公平合理的价格)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可依据代持协议要求“显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或主张“显名股东”侵权。一、先通过确权之诉确立其对公司享有权利,再转让其股权。二、先由“显名股东”转让其股权给第三人,再由第三人取得股东资格。“隐名股东”在与他方签订代持协议时应当注意相关条款的完善,且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之三]1、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2、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3、法律后果:转让方风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因此,违背该规定的股权转让是无效的。4、防范措施:转让方应待条件成就后再转让其所持股份,且该转让不能违背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其他限制性规定。5、法律依据:《公司法》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法律风险之四]1、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2、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3、法律后果:受让方风险:由于股权转让可能因为违背强行性法律的规定而无效,如果受让方未作谨慎调查将遭受损失。4、防范措施: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受让方应当谨慎考察其股份变动情况及任职情况,且还需考察公司章程。5、法律依据:《公司法》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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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5 220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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