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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请问迟延付款解除合同是怎么样的呢?

肖* 广东-湛江 合同终止咨询 2018.03.06 06:33:46 19人阅读

我朋友合伙做生意,和人家谈好了时间却违约了,想知道迟延付款解除合同是怎么样写明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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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94条第款第(3)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末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构成根本违约,可能使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根本不能实现,因而经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必须注意的是:
  
(1)迟延履行应为主要债务,如果迟延履行的为从债务,则不存在合同解除权问题。因为只有迟延履行主债务才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迟延履行从债务不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迟延履行从债务只能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请求解除合同。
  
(2)迟延履行主债务不论合同是否规定了履行期限,当事人他方只有经过催告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他方才可解除合同。催告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请求履行的通知,催告内容只限于债务的范围,催告的方式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一般而言,对以书面合同确定的债务的催告应采用书面形式。催告是他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必经程序。如果未经催告,一般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当然,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须经过催告就可解除合同。
  (3)催告方应给予合同对方合理的期限。所说合理期限是指能够让债务人必要准备履行债务的时间。该时间的长短是否合理,应依社会的一般经验和该合同的具体情况而定。

2018-03-06 06:47: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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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这个迟延付款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权和违约责任救济请求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其目的在于消灭已有的合同关系,使合同他方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违约责任请求权属于请求权的范畴,其目的在于使合同的非违约方因对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予以弥补。该两种权利的行使所达目的不同;因此,非违约方既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又可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本案中,债权人乙方既可以要求债务人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又可解除该合同。

2018-03-06 06:35: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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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房屋租赁交付交付就是指把物交给对方占有或控制,在所有权取得中,交付具有重要意义。所谓租赁房屋交付,是指房屋出租人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符合合同规定的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进行验房、收房。二、租赁房屋交付迟延后如何维权在实际情况中,往往存在着这样的现象:承租人做好了一切准备,在租赁双方约定的时间去找出租人验房、收房,却被出租人告知房子不能按时交付使用。这种情况往往会给承租人带来诸多不便,甚至给承租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那么实际中发生房主迟延交付租赁房屋,应该怎么办呢此时,很多承租人为了避免再次经历找房、谈判的麻烦,往往一忍再忍。其实,出租人如果不能按时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完全可以催告出租人限期交付;如果出租人逾期仍未交付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承租人交纳定金的,还可以根据定金罚则可以要求出租人双倍返还。由此可见,生活中发生这样的事情,当事人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进行维权,以弥补自己的损失,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房产律师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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