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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让别人代持,可以拿回来吗

李* 上海-奉贤区 股权咨询 2025.02.25 16:03:42 372人阅读

股份让别人代持,可以拿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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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代持在股权安排里挺常见的。要是想拿回被代持的股份,得看具体情况来定。
1.要是代持协议里清楚写了能拿回股份的情况和具体程序,那就按照协议来办。比如说,协议里规定在某些条件下,代持人得帮忙办股份变更的手续,那就按这个执行。
2.要是代持协议里没明确说,一般可以找代持人商量,让他配合去办股份变更登记。要是代持人不愿意配合,那就可以通过打官司的方式来解决。不过,这得准备好足够的证据,能证明代持关系和自己想要拿回股份的诉求。
3.另外,还得看看有没有其他影响拿回股份的因素。像是不是违反了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这些。要是有违法或者违约的情况,那拿回股份可能就会有麻烦。
总之,得根据具体的情况,综合考虑怎么处理。

2025-02-25 17:5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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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代持在股权安排里挺常见的。要是想拿回被代持的股份,得看具体情况来定。
1.要是代持协议里清楚写了能拿回股份的情况和流程,那就按协议来办。举个例子,要是协议里说在某些条件下,代持人得帮忙办股份变更的手续,那就照着这个来。
2.要是代持协议没明确说,一般可以和代持人商量,让他配合办股份变更登记。要是代持人不愿意配合,那就可以通过打官司来解决。不过得准备好足够的证据,证明代持关系和自己的要求。
3.另外,还得想想有没有其他影响拿回股份的因素。比如说是不是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之类的。要是有违法或者违约的情况,拿回股份可能就会有麻烦。
总之,得结合具体情况来综合考虑和处理。

2025-02-25 17:44: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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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代持在商业活动中是较为常见的一种股权安排方式。当想要拿回被代持的股份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仔细判断。
一是查看代持协议。若协议中清晰约定了拿回股份的具体情形以及相关程序,那就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去执行。例如,明确约定在公司达到一定盈利水平或者经过特定时间段后,代持人有义务协助办理股份变更手续,包括准备相关材料、配合前往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等。
二是当代持协议没有明确规定时,通常可以先尝试与代持人友好协商,诚恳地要求其配合完成股份变更登记。若代持人拒绝配合,那么可以考虑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不过,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像代持关系成立的书面材料、双方关于代持的沟通记录等,以证明代持关系以及自身拿回股份的合理诉求。
另外,还得留意是否存在影响拿回股份的其他因素。比如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若存在此类违法或违约情形,拿回股份可能就会面临阻碍。总之,要全面综合具体情况来妥善处理。

2025-02-25 17:26: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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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代持在股权安排里挺常见的。要是想拿回被代持的股份,得看具体是啥情况。
1.要是代持协议里清楚写了能拿回股份的情况和程序,那就得按照协议来办。举个例子,要是协议里约定了在某些条件下,代持人得帮忙办股份变更手续,那就照这个来。
2.要是代持协议没明确说,一般可以和代持人商量,让他配合着办股份变更登记。要是代持人不肯配合,那就可以通过打官司来解决。不过打官司得有足够的证据,能证明代持关系和自己的要求。
3.另外,还得想想有没有其他影响拿回股份的因素。比如说是不是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啥的。要是有违法或者违约的情况,可能就不容易拿回股份了。
总之,得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怎么处理。

2025-02-25 16:16:51 回复

对于股权代持协议想要出让股份可以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股权代持协议想要出让股份可以吗?可以,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给显名股东。股份股权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之一]1、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2、表现形式:“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转让“显名股东”股权。3、法律后果:“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名义转让“显名股东”的股权,否则其转让股权行为无效,因为“隐名股东”不具备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4、防范措施:“隐名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法律风险之二]1、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2、表现形式:“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转让其股权。3、法律后果:“显名股东”违背与“隐名股东”的协议擅自转让股权,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的权益将遭受损害。4、防范措施:实际为无权处分行为,经“隐名股东”追认即有效,但第三人善意(善意的条件:是否知晓,是否支付价款,是否有公平合理的价格)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可依据代持协议要求“显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或主张“显名股东”侵权。一、先通过确权之诉确立其对公司享有权利,再转让其股权。二、先由“显名股东”转让其股权给第三人,再由第三人取得股东资格。“隐名股东”在与他方签订代持协议时应当注意相关条款的完善,且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之三]1、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2、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3、法律后果:转让方风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因此,违背该规定的股权转让是无效的。4、防范措施:转让方应待条件成就后再转让其所持股份,且该转让不能违背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其他限制性规定。5、法律依据:《公司法》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法律风险之四]1、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2、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3、法律后果:受让方风险:由于股权转让可能因为违背强行性法律的规定而无效,如果受让方未作谨慎调查将遭受损失。4、防范措施: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受让方应当谨慎考察其股份变动情况及任职情况,且还需考察公司章程。5、法律依据:《公司法》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但是是存在风险的,“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名义转让“显名股东”的股权,否则其转让股权行为无效,因为“隐名股东”不具备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有哪些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之一]1、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2、表现形式:“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转让“显名股东”股权。3、法律后果:“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名义转让“显名股东”的股权,否则其转让股权行为无效,因为“隐名股东”不具备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4、防范措施:“隐名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法律风险之二]1、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2、表现形式:“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转让其股权。3、法律后果:“显名股东”违背与“隐名股东”的协议擅自转让股权,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的权益将遭受损害。4、防范措施:实际为无权处分行为,经“隐名股东”追认即有效,但第三人善意(善意的条件:是否知晓,是否支付价款,是否有公平合理的价格)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可依据代持协议要求“显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或主张“显名股东”侵权。一、先通过确权之诉确立其对公司享有权利,再转让其股权。二、先由“显名股东”转让其股权给第三人,再由第三人取得股东资格。“隐名股东”在与他方签订代持协议时应当注意相关条款的完善,且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之三]1、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2、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3、法律后果:转让方风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因此,违背该规定的股权转让是无效的。4、防范措施:转让方应待条件成就后再转让其所持股份,且该转让不能违背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其他限制性规定。5、法律依据:《公司法》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法律风险之四]1、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2、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3、法律后果:受让方风险:由于股权转让可能因为违背强行性法律的规定而无效,如果受让方未作谨慎调查将遭受损失。4、防范措施: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受让方应当谨慎考察其股份变动情况及任职情况,且还需考察公司章程。5、法律依据:《公司法》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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