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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受理后提管辖权异议有效吗

邓** 安徽-滁州 仲裁咨询 2025.02.24 11:03:12 407人阅读

仲裁受理后提管辖权异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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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受理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有效性需视情况而定。通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才可能有效,超出此时限大概率无效。

具体来说:
1. 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并在此阶段提出管辖权异议,仲裁机构会审查。若仲裁协议有效且约定仲裁机构明确,异议可能不成立;若协议存在瑕疵,异议可能被支持。在此阶段提出,给仲裁机构审查判断管辖权问题提供了合理时间,符合程序正义。  
措施建议:当事人应仔细研究仲裁协议,在首次开庭前尽早提出异议,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

2. 超出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机构通常不予受理,异议基本无效。这是为了维护仲裁程序的稳定性和效率,避免当事人故意拖延。
措施建议:若错过首次开庭前的时机,当事人应积极寻求其他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如后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申诉等 。  

2025-02-24 16:0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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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有效的。仲裁机构会审查异议,依据仲裁协议具体状况判断自身有无管辖权。若仲裁协议有效且约定仲裁机构明确,异议往往不成立;若仲裁协议有瑕疵,如约定不明,异议可能被支持。

(2)超出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管辖权异议,仲裁机构通常不受理,异议大概率无效。

提醒:
参与仲裁时,若对仲裁机构管辖权存疑,务必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及时提出异议,避免错过时机导致权益受损。  

2025-02-24 15:31: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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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有效的。仲裁机构会审查异议,根据仲裁协议情况判断自身有无管辖权。若仲裁协议有效且仲裁机构明确,异议可能不被认可;若协议有瑕疵,异议可能被支持。

(二)超出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管辖权异议,通常无效。仲裁机构一般不会受理,异议大概率不被认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这就明确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限制,在该时间节点内提出才会被仲裁机构受理审查 。

2025-02-24 15:18: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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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受理后提管辖权异议是否有效得分情况看。通常,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要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在此期间提出,仲裁机构会审查。若仲裁协议有效且仲裁机构明确,异议可能不成立;协议有瑕疵则可能被支持。
   要是超出首次开庭前这个时限提出,仲裁机构一般不受理,异议大概率无效。所以,关键就在于是否在规定时间提出 。

2025-02-24 13:21: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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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仲裁受理后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有效,取决于是否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在此期间提出,仲裁机构会审查异议。若仲裁协议有效且约定仲裁机构明确,异议可能不被认可;若仲裁协议有瑕疵,异议则可能被支持。而一旦超出这个时间节点提出,仲裁机构通常不会受理,异议基本无效。这一规定旨在保障仲裁程序的有序、高效进行,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大家在仲裁过程中遇到管辖权异议相关问题,不确定自身权益如何保障,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2025-02-24 11:57:21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对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裁决异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撤销裁决或者向也没反应提讼。对一般民事仲裁,按双方协商达成的仲裁协议选定仲裁机构,不存在管辖权异议问题。对于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指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当事人对劳动争议管辖异议,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对管辖异议被驳回的,应当参加仲裁,对裁决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法》第4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第十四条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或者申请撤销。

您好,关于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后管辖异议怎么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对仲裁裁决提起后管辖异议怎么办对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裁决异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撤销裁决或者向人民提讼。对一般民事仲裁,按双方协商达成的仲裁协议选定仲裁机构,不存在管辖权异议问题。对于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指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当事人对劳动争议管辖异议,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对管辖异议被驳回的,应当参加仲裁,对裁决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法》第4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或者申请撤销。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以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如何的管辖权异议是由被告提出的一种制度,它的主体不包括原告。当被告人认为该对本纠纷案件没有管辖的权利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一、被告以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能否成立《仲裁法》中的有关规定只有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做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做出裁定的,由人民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这个法律规定还是有值得商榷的地方,第一、中国仲裁法中没有明确提到管辖权异议,而代之以对仲裁协议的异议,这是不全面的。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本身没有异议,但就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或受案仲裁机构的权限而提出管辖权异议,如何处理似乎从《仲裁法》上找不到依据。在这个问题上,CIETAC加以了补救,其仲裁规则关于管辖权抗辩使用了“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的用语,显然是同意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不仅仅是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即使是只谈仲裁协议,仲裁法第二十条也是不完整的,它只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请求就“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决定,而没有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所产生的异议问题做出规定。第二、从这条规定的本身来说,它也规定得过于简单,不具备应有的操作性。它表明,目前中国的法律制度承认仲裁机构有权决定自己对特定仲裁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但同时认为的决定具有优先的效力。这实质上是一种折衷方案,而且没有具体表明折衷的结合点和分界点。二、仲裁机构与之间出现的决定管辖权的管辖权冲突如何解决人民依法对仲裁协议做出无效的裁定后,另一方当事人拒不应诉的,人民可以缺席判决。原受理仲裁申请的仲裁机构在人民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后仍不撤销其仲裁案件的,不影响人民对案件的审理。“该司法解释的用意是要解决仲裁机构与之间可能出现的决定管辖权的管辖权冲突,以及两者就同一管辖权争议的决定的实质性冲突,弥补仲裁法规定之不足。但是,试想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如果仲裁地在外国,且为临时仲裁,但案件被申请人是中国国内公司,该被申请人在国内要求确认有关仲裁协议无效,人民将如何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裁定书副本如何送达哪一个仲裁机构?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针对的主要是国内仲裁和机构仲裁。在纷繁复杂的经济贸易交往中,我们不能也不应只考虑到国内的机构仲裁而无视临时仲裁和其他国家特别是西方仲裁业发达国家的国际仲裁。在机构仲裁中,出现管辖权纠纷,是由仲裁机构还是由仲裁庭来决定呢?尽管仲裁机构与仲裁员的出发点和利益是一致的,都是要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包括程序问题的争议。在机构仲裁中,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争议都最终是由仲裁员来处理,两者之间是同一的关系。但是,另一方面,两者作为不同的法律主体,又有各自之处,比如,仲裁庭公正审理案件时,尤其是审理实体问题时,仲裁机构无权干预,因而两者之间也有不完全同步的地方。所以,究竟应由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来对仲裁管辖权争议做出决断,也是存在争论的。大多数国家都承认仲裁庭有权调查对自身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其原因是这是仲裁庭固有的权力,是仲裁庭能正常工作所必不可少的基本权力。如《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第5.3条规定,仲裁庭能够决定仲裁协议是否存在,有权对自己的管辖权做出决定。1985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可以对其自身的管辖权包括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的任何异议,做出决定。”相比之下,中国规定由仲裁机构来决定对管辖权的异议,是比较特殊的。《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CIETAC2020年规则第4条也规定,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做出决定。中国的这种独特做法遭到国内外法学界和仲裁界的广泛批评。但这样的规定也有其合理的一面:首先,由仲裁委员会来做出管辖权决定,能够保持一个机构内所有的关于管辖权问题的决定的一致性,避免不同的仲裁庭对相同或类似的情形做出不同甚至矛盾的判断和结论;第二,在仲裁庭组庭之前,当事人很可能就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这时候,当然只能由仲裁委员会就这一问题根据表面证据做出决定,以使仲裁程序能够继续进行下去;第三,组庭之后,实际操作中,都是由仲裁庭对实体问题做出审理,仲裁委员会都是在仲裁庭实体审理的基础上,按照仲裁庭的意见,以仲裁委的名义做出管辖权决定罢了。既不会出现仲裁委“难以或无法”做出决定,也不会出现仲裁委的决定和仲裁庭“自相矛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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