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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必须是全部财产吗

朱* 湖南-株洲 财产分割咨询 2025.02.17 11:03:52 413人阅读

婚内财产协议必须是全部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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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确实不必涵盖全部财产。它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婚前财产相关事项作出的约定。

1. 法律允许部分财产约定:夫妻能够仅针对部分财产,像存款、房产等约定归属,这是合法有效的。只要在形式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实质方面体现双方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就具备法律效力。
2. 司法实践认可:部分财产的协议在司法实践中会被认可。当面临离婚财产分割或者其他财产纠纷时,会依据协议来执行。

建议夫妻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务必确保协议内容明确、具体,符合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若对相关法律规定不太熟悉,可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协议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2025-02-17 17:0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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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内财产协议确实不一定要涵盖全部财产。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对部分财产作出约定。比如,夫妻可能只对双方的存款、房产等特定财产约定其归属,这种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二)若要使部分财产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满足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一般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这样可以明确双方的约定内容,避免日后产生争议时难以确定双方的真实意愿。
(三)实质要件方面,首先必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协议的内容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其次,约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不能约定将属于国家或集体的财产归为己有等。
(四)在司法实践中,符合上述要求的部分财产协议会得到认可。当面临离婚分割财产或者处理其他相关财产纠纷时,法院会按照协议的内容来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财产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5-02-17 16:20: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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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内财产协议并非必须涵盖全部财产,夫妻就部分财产进行约定,符合法定要件时是合法有效的。
法律解析:
1、从法律规定来看,婚内财产协议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婚前财产相关事宜作出的约定,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必须对全部财产进行约定,夫妻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和实际情况选择仅对部分财产作出约定。
2、对于部分财产的约定,需满足法定形式要件,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这样能明确双方的约定内容,避免日后产生争议。同时,也要满足实质要件,即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
3、在司法实践中,符合上述要求的部分财产协议会得到认可,在离婚分割财产或处理其他财产纠纷时会按照协议执行。

如果您在拟定婚内财产协议时遇到问题或者对相关法律规定仍有疑惑,建议您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2-17 15:02: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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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内财产协议不一定要涉及所有财产。它是夫妻二人对婚姻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在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方面做出的一种约定。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可能只对部分财产有特别的安排需求。
2. 从法律角度看,夫妻可以只针对部分财产进行约定,像存款、房产等,这是合法有效的。比如有些夫妻可能只想明确房产归属,其他财产暂不做安排。
3. 部分财产的约定只要满足法定形式要件(通常需书面形式)和实质要件(双方真实意愿,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就具备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会被认可,离婚分财产或处理财产纠纷时会按协议执行。

2025-02-17 13:07: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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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婚内财产协议的范围具有灵活性,并非一定要涵盖全部财产。夫妻双方有权根据自身意愿和实际情况,选择对部分财产进行约定。
2. 对于部分财产的约定,需满足法定形式要件,通常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约定的明确性和稳定性。
3. 实质要件同样关键,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 只要满足上述要求,部分财产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会得到认可,离婚分割财产或处理相关纠纷时会依协议执行。

提醒:
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务必注意形式和实质要件,确保协议合法有效,避免日后产生纠纷。若案情复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一步分析。

2025-02-17 11:51:04 回复

股份有限公司通常股东人数多,且股东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股东大会决议用多数决方式,不必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同时,股东大会决议事项对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影响有轻有重,公司法依此规定了不同的决议方法:  (1)一般决议(又称为普通决议)只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简单多数通过即可。当然无表决权股份不应计入公司股份总数,也不得参加表决。  (2)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这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是为特别决议程序。对于特别决议所须表决权数,有些国家的公司法要求更高,须为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公司法未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应持有最低股份数。主要考虑是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须依法定程序通知股东,股东不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表明其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股东大会即可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进行表决,按照法定所需表决权数作出决议。这一做法可以方便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提高公司决策效率。但是,这一做法可能导致股东大会决议不能代表多数股东的意愿,在股东之间引起纠纷,未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甚至可以另外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导致公司僵局。为了避免上述弊端,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最低股份数。(3)对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的表决公司法要求上市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规定数额的,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同时要求公司董事会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对上述事项作出决议。此外,由于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对外提供担保对公司的重大影响,如果公司章程要求这些事项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则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对此事项进行表决作出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资产处置事项特指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情形,其决议适用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表决方法,即须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于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重大资产处置的数额及该事项的表决方法,公司法未作规定,公司章程可作具体规定;公司章程对其表决方法也未作规定的,适应股东大会一般决议的表决方法,即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4)选举董事、监事的累积投票制股东的表决权以“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为原则,在选举董事、监事时也是如此。为了防止东大会中处于控制地位的股东凭其优势把持董事、监事的选举,致使持股分散的公众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丧失当选的机会,一些国家和地区借鉴议会选举的比例代表制,在公司法中引入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既可以集中向其中的一名候选人投票,也可以将表决权分配给数名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在累积投票制度下,中小股东通过其投票权的集中使用,可以增加其提名人的当选机会。例如,某股份公司有1000股,其中某大股东占70%,其余股东占30%。如公司拟选3名董事,实行直接投票制,则只能是大股东中意的人选才有可能当选。而实行累积投票制,大股东的累积表决权数为2100票,其余股东为900票。如果其余股东将900票集中投向一名候选人,该1人必然当选;而大股东要想使其3名被提名人都能当选,则最少需要超过2700票,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也只能保证其提名的2人当选。通过累计投票制,中小股东提名的人选有可能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监督,虽不足以控制董事会、监事会,但至少能在其中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使大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在行事时有所顾忌,有所制约,而实现董事会、监事会内部一定程度上的监督。  选举董事、监事时是否当然适用累积投票制,各个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立法例:一是选举董事、监事应当适用累积投票制,但公司章程可以排除适用;二是除非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有明确决议,否则不适用累积投票制。我国公司法采取后一种做法,没有强制公司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必须适用累积投票制,而交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由股东大会对此问题作出明确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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