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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检察院传唤回直接抓捕吗

王** 安徽-淮南 取保候审咨询 2025.02.15 05:08:06 370人阅读

取保候审检察院传唤回直接抓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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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取保候审期间检察院传唤,一般不会直接抓捕,但违反规定或有新情况则可能被逮捕。
法律解析:
检察院传唤主要是为深入调查案件,核实事实与证据。按照法律规定,被取保候审人有诸多应遵守的规定,像未经批准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信息变动要及时报告,传讯时必须及时到案等。只要严格遵守这些规定,正常接受讯问,通常不会被直接抓捕。然而,若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比如擅自离开居住地,故意逃避传讯等,检察院有权决定逮捕。另外,要是调查中有新事实或证据表明被取保候审人有逮捕必要,也会作出逮捕决定。如果大家对取保候审期间的相关法律规定还有疑问,或者自身正面临类似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以便获得准确有效的法律帮助。  

2025-02-15 12:5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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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检察院传唤一般不会直接抓捕。检察院传唤旨在进一步核查案件情况、掌握事实与证据。

为避免被直接抓捕,被取保候审人需做好以下几点:
1. 严格遵守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绝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若确有必要离开,应提前按程序申请并获得批准 。

2. 个人信息发生变动,像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改变,务必在二十四小时内主动向执行机关报告,确保信息的及时性与准确性。

3. 当检察院传唤时,必须第一时间按要求及时到案接受讯问,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信息。

只要做到这些,不违反规定,就能最大程度降低被直接抓捕风险。

2025-02-15 11:03: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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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取保候审时检察院传唤,正常不会直接抓人。检察院传唤多是为深入调查案件,弄清楚事实与证据。

    2. 被取保人要按要求准时到案接受询问。只要遵守规定,像不擅自离市、县,信息变动及时报告,传讯时及时到案等,一般不会被抓。

    3. 要是被取保人违规且情节严重,检察院能决定逮捕。另外,后续调查有新情况表明需逮捕,检察院也可能这么做 。

2025-02-15 10:12: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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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检察院传唤的目的是为使案件调查更详实准确,确保司法程序公正推进。这是正常的办案流程,旨在全面掌握案情。
  
(2)被取保候审人严格遵守规定是维持取保候审状态的关键。按时到案接受讯问,不擅自离开居住地等行为,是对自身责任的履行,也是保障案件顺利进行的基础。
  
(3)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或出现新事实证据需逮捕的情况,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这是为防止犯罪嫌疑人妨碍司法、再犯新罪等,维护司法秩序。

提醒:
取保候审期间务必严格遵守规定,若对检察院传唤或自身行为是否违规存疑,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5-02-15 08:20: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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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取保候审人在接到检察院传唤通知后,务必第一时间确认传唤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信息,提前做好准备,确保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二)在接受传唤讯问过程中,要如实回答检察院提出的所有问题,切不可隐瞒或歪曲事实。

(三)随时保持电话畅通,方便执行机关能及时联系到自己。如果联系方式有变动,立刻按规定向执行机关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2025-02-15 06:50:36 回复

  批准逮捕是刑事侦查的一种强制措施。实际上这是一个动宾短语,或者是动宾词组,批准逮捕是一个程序工作,批准是的权限,逮捕一般是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或者的侦查部门)的工作。  不批准逮捕是相对批准逮捕而言。不批准逮捕实质上是通过法定程序使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羁押,根据刑诉法规定,逮捕必须同时具备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司法实践中,不批准逮捕存在对逮捕证据把握过严、较少考虑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而存在"构罪即捕"等问题,所以,不予批捕有可能须补充侦察,也有可能是犯罪情节较轻、危害性较小有可能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情形。能是什么后果须看检方不予批捕意见书或决定书来确定,即使判缓、拘役或管制也属于实刑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七十三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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