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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的构成条件是怎样的

尹* 甘肃-平凉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5.02.13 06:56:25 405人阅读

票据诈骗罪的构成条件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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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构成条件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

1. 主体为一般主体,涵盖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合法存续的单位。这意味着只要符合相应条件,自然人和单位都可能成为该罪主体。
解决措施:加强对自然人和单位相关法律知识普及,提高其法律意识。

2. 主观方面为故意且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目的,过失使用伪造、变造票据等不构成此罪。明确了主观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是认定该罪的关键。
解决措施:在司法实践中仔细甄别主观故意,防止误判。

3. 客体既侵犯他人财物所有权,又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票据正常流通秩序受法律保护。体现了该罪对公私权益和金融秩序的双重侵害。
解决措施:强化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管理制度。

4.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诈骗且骗取数额较大财物,包括明知票据问题仍使用、冒用他人票据等多种情形。“数额较大”是入罪标准之一。
解决措施:精准认定诈骗行为和数额,确保司法公正。  

2025-02-13 13:3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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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票据诈骗罪主体广泛,涵盖达到责任年龄、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合法单位。这意味着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只要符合条件都可能触犯此罪。


(2)主观故意且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关键。若因疏忽大意等过失使用相关票据,不会被认定为此罪,主观心态在定罪中起决定性作用。


(3)该罪侵犯双重客体,财物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票据正常流通不容破坏,维护金融秩序和财产安全是法律重点保护内容。


(4)客观行为多样,利用伪造、变造等票据行骗,冒用他人票据等。并且需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才构成犯罪,数额标准是入罪重要考量。


提醒:
日常经济活动中,谨慎对待各类票据,避免使用存在问题的票据,以免陷入票据诈骗风险,若遇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

2025-02-13 12:0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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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主体方面,要注意审查犯罪主体是否达到相应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单位是否合法存续。对于单位犯罪,要准确认定单位决策程序及参与人员的行为。

(二)主观方面,重点收集能证明行为人故意且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比如行为人的相关言论、后续对财物的处置方式等,以此区分过失情形。

(三)客体方面,注重票据正常流通秩序受侵害的证据收集,比如票据流转过程中的阻碍、相关金融机构的损失等。

(四)客观方面,仔细核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诈骗情形,准确认定诈骗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5-02-13 10:20: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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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诈骗罪主体范围广, 达到法定年龄、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正常存续的单位都能构成。
  
  主观上得是故意,还想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要是因失误用了假票据等,不算犯罪。

  此罪侵犯的客体有两个,财物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票据流通秩序受法律保护。

  客观上通过金融票据诈骗,骗到数额较大财物。像用假票、冒名用票、开空头支票等都算,数额较大才入罪。  

2025-02-13 08:21: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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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票据诈骗罪由一般主体构成,主观需故意且有非法占有目的,侵犯财物所有权和金融管理制度,客观上通过特定票据诈骗行为骗取数额较大财物。
法律解析:
票据诈骗罪的主体广泛,自然人和单位都可能触犯此罪。主观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是关键要素,过失行为不在此罪范畴。该罪的客体体现了其对公私财产及金融秩序的双重侵害。在客观方面,利用票据进行诈骗的多种行为是定罪要点,如使用伪造、变造票据等,同时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才会被认定犯罪。票据作为金融活动重要工具,其规范使用关系到金融市场稳定和财产安全。如果对票据诈骗罪相关法律问题有疑问,或者遇到可能涉及此罪的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并准确了解法律责任。  

2025-02-13 08:13:23 回复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金融票据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广义的金融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狭义的金融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一种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具有有价性、物权性、无因性、要式性等特点。有价性即金融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钱为目的物权性即占有票据就享有物权,持票人可以依法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权无因性即持票人出示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对取得票据的原因不负证明责任要式性指票据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无效。由于金融票据具有上述特点,使用金融票据可以使资金使用效益大大提高,加速资金周转,及时清结债权债务,规范商业信用,还可以减少现金使用,节省流通费用。因此发展金融票据业务已成为我国金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但是,金融票据的上述特点也使违法犯罪分子出于贪利目的而想方设法利用票据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日益突出。这类犯罪往往是在金融票据的流通和使用过程中进行的,因而它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更影响了金融票据的信誉,妨害了金融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用,破坏了国家对金融票据业务的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六种行为方式:(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进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的,则不构成此项犯罪。(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这种情形是指利用已经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行为。这里所说的“作废”的票据,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它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还包括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作废的票据。同上述第一种情形一样,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也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已经作废的。(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冒用”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指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票据,如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的票据,或者明知是以上述手段取得的票据,而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二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或者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三是指用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拾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这里所说的“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是指票据签发人在其签发的支票上加盖的与其预留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处的印鉴不一致的财务公章或者支票签发人的名章。“与其预留印鉴不符”,可以是与其预留的某一个印鉴不符,也可以是与所有预留印鉴不符。(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据的当事人之一,是依法定方式制作汇票、本票并在这些票据上签章,将汇票、本票交付给收款人的人。出票人签发汇票、本票时,必须具有可靠的资金保证。这里的“资金保证”,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在承兑票据时,具有按票据支付的能力,它既包括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又包括出票人从出票时起就具有支付能力。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根据本节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票据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票据诈骗的前后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商量对策、充当内应,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应以票据诈骗共犯论处。这是因为,进行票据诈骗活动实现其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意图,往往离不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犯罪分子提供企业帐号、联行行号及密押等信息。还应注意的是、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不能一概而以票据诈骗共犯而论。例如,因自己的利用职务之便的主要行为,造成了本单位的经济损失的,此时应当按照罪或职务侵占罪定性。只有因其帮助行为在造成了除自己所在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的,以及不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利用职务之便而侵吞、诈骗的,才以本罪共犯处罚。但无论以何罪处罚、都应从重处罚。如果在进行此种犯罪的过程中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如的,则按牵连犯从重处罚。

一、哪些属于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产权利及国家对金融票据业务的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票据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票据诈骗的前后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商量对策、充当内应,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应以票据诈骗共犯论处。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二、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认定票据诈骗的构成要件,核心在于认定其客观方面。而认定票据诈骗罪的客观方面,重点在于认定其行为方式。具体来说,票据诈骗行为一般包括以下几种: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进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的,则不构成。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这种情形是指利用已经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行为。这里所说的“作废”的票据,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它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还包括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作废的票据。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已经作废的。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冒用”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票据,如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的票据,或者明知是以上述手段取得的票据,而使用进行诈骗活动;(2)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或者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3)用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拾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这里所说的“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是指票据签发人在其签发的支票上加盖的与其预留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处的印鉴不一致的财务公章或者支票签发人的名章。“与其预留印鉴不符”,可以是与其预留的某一个印鉴不符,也可以是与所有预留印鉴不符。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据的当事人之一,是依法定方式制作汇票、本票并在这些票据上签章,将汇票、本票交付给收款人的人。出票人签发汇票、本票时,必须具有可靠的资金保证。这里的“资金保证”,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在承兑票据时,具有按票据支付的能力,它既包括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又包括出票人从出票时起就具有支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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