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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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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4 · 2457人看过
导读: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须从无票据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2、须以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3、在票据上必须有独立有效的票据债务存在;4、受让人须善意且无重大过失;5、须给付对价。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哪些

一、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是哪些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须从无票据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

2、须以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

3、在票据上必须有独立有效的票据债务存在;

4、受让人须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5、须给付对价

《票据法》

第十一条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二、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须满足以下四个必要条件:

首先,出让票据者必须是无处分权之人;

其次,受让人须为善意接受者且其支付的对价应为合理;

第三,所涉票据权利需为合法并具有效性;

最后,应依法律法规办理相关登记或实际交付手续。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擅自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于受让人,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追回。

然而,在法律另外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若满足以下三项条件,则受让人可依法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在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之时为善意;

(二)其支付的对价合理;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进行登记的已完成登记,无需登记的已实际交付至受让人手中。

《民法典》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主要需满足以下几点构成要件:首先,交易主体必需从缺乏相应票据处分权的持票者手中获得票据;其次,该项交易必须按照票据法所明文规定的合法转让方式进行操作;第三,在得票之始,票据上就必须已经存在具有独立有效性并且真实存在的票据债务关系;此外,作为接收方的受让人需要具备完全的善意并且没有重大过失;最后,公平合理的代价也是这一过程中所不可或缺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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