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台同是比较少见的。如出现下面五种情况,可不得不解除工程合同:
(1)国家计划变更,工程停建、缓建;
(2)代办工程资金不足;
(3)工程材料、设备不配套,一时难以解决;
(4)承包方内部情况变化,难以继续承担工程任务;
(5)不可抗力。
签订施工合同的任务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都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签订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因解除施工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损失的外、其他均由责任负责赔偿。
不得不解除工程合同和其他合同的解除一样,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也包括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两种。对于协议解除,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又不违反法律规定,一般应予准许。对于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情形。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来讲,合同的法定解除可以分别从发包人的解除权和承包人的解除权两个方面加以说明。
(一)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发包人可在四种情形下,行使合同解除权: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二)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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