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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配偶没签字有效吗

陶* 云南-德宏 合同效力咨询 2025.02.02 18:12:53 424人阅读

抵押合同配偶没签字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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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讲,要是抵押合同只是由一方去签的名,并且配偶那边都没签字,那这个抵押合同就很有可能存在一些效力方面的问题。

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夫妻关系还持续着的时候,如果一方是以个人的名义去承担那些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债务,那配偶就应该一起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不过,要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背负的债务,除非配偶之后认可了,或者这个债务确实是用在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上面,要不然配偶是不用负责任的。

要是这个抵押行为是为了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虽然配偶没有签字,但是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个合同可能是有效的哦;要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并且还没有得到配偶签字的同意,那这个合同的效力就很可能会受到影响啦,对方可能就没有办法依据这个抵押合同来实现自己的抵押权。到底是个啥情况,得结合实际的合同内容以及相关的证据来仔细判断。

2025-02-02 21:0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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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讲,抵押合同要是只以一方的名义去签订,并且配偶没有签字的话,那这个抵押合同很有可能会存在一些效力方面的问题。

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是以个人名义去承担那些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那配偶就应该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不过,要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背负的债务,除非配偶之后进行了追认,或者这个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不然的话,配偶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要是抵押行为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即便配偶没有签字,这个合同在一定程度上或许还是有效的;但要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并且还没有取得配偶的签字同意,那这个合同的效力就很可能会受到影响啦,对方可能也就没办法依据这个抵押合同来实现抵押权。具体到底是啥情况,得结合实际的合同内容以及相关的证据来进行判断。

2025-02-02 19:44: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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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讲,要是抵押合同仅仅是以一方的名义去签订的,并且配偶那边还没有签字,那这个抵押合同搞不好就会存在一些效力方面的瑕疵。

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夫妻关系一直存续着的这段时间里,要是一方以个人的名义去背负那些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的债务,那配偶就应该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不过,要是背负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的范围啦,除非配偶之后对这个债务进行了追认,或者说这个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要不然的话,配偶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要是抵押行为是为了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虽然配偶没有签字,但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个合同可能还是有效的呢;要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并且还没有得到配偶签字的同意,那这个合同的效力说不定就会受到影响啦,对方可能也就没办法凭借着这个抵押合同去实现抵押权。具体到底是个啥情况,那得结合实际的合同内容以及相关的证据来好好判断一下才行。

2025-02-02 18:28: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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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讲,当抵押合同仅由一方签署,而其配偶并未在上面签字时,此抵押合同很有可能存在效力方面的问题。

从法律层面来看,在夫妻关系持续的期间内,倘若一方是以个人名义去承担那些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那么其配偶是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然而,要是所负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求范围,除非配偶在事后对该债务进行了追认,或者此债务确实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然的话,配偶是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的。

倘若抵押行为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即便配偶没有在抵押合同上签字,在一定程度上该合同或许还是有效的;但要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范畴,并且也没有获得配偶的签字同意,那么此合同的效力就很可能会受到不良影响,对方也就有可能无法依据这份抵押合同来实现其抵押权。关于具体的情形,必须要结合实际的合同内容以及相关的证据等因素来进行准确的判断。

2025-02-02 18:25:56 回复

在房屋/车辆按揭贷款中,贷款银行是否必须要求购房人/购车人(即机动车登记证上记载的车辆所有权人,该人同时也是借款人和抵押人)的配偶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上签字本所认为:2000年12月1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本所认为,从上述规定并不能得出房屋/车辆按揭贷款项下的房屋/车辆抵押须经借款人(抵押人)的配偶同意的结论。理由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房屋/车辆的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房主/车主即为所有权人,因此,如果产权证书并无借款人的配偶为共有人的记载,则该房屋/车辆属于借款人本人所有,其配偶并不享有共有权。换言之,该房屋/车辆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适用前引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认定抵押合同的效力。进而,借款人本人有权以该房屋/车辆设定抵押,抵押合同无须获得借款人配偶的同意。根据《婚姻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并不一定都属于共同财产,除非明知夫妻之间依法确定的财产分割/共有状况,否则相对人无法判断上述财产在实质上是否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因此夫妻一方依照《婚姻法》的规定而对其配偶名下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或相关约定,仅在夫妻之间具有约束力,而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结合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制度中体现的保护交易安全的原则、物权公示原则及善意取得制度,我们认为,相对人依照所有权证书上的记载确认所有权人并与之交易,应属合法有效,该名义所有权人的配偶或其他实质共有人不得向相对人提出抗辩。退一步讲,即使认定记载于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为取得该共同财产(购买该房屋/车辆)而发生的贷款债务也应属于共同债务,应以包括该房屋/车辆在内的共同财产清偿,进而以该房屋/车辆设定抵押担保的行为亦应属合法有效。即使对于共同财产,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也体现了夫妻一方有权进行处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原则,本所认为:除非贷款银行明知购房人/购车人(即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所有权人,该人同时也是借款人和抵押人)与其配偶之间存在确认房屋/车辆属于共有财产的约定,否则在房屋/车辆按揭贷款中,贷款银行不要求借款人的配偶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上签字同意,也不会对贷款银行抵押权合法性和效力产生不利影响。但为避免疑问及稳妥起见,贷款银行仍可要求借款人的配偶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上签字以表示确认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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