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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配偶必须在房屋抵押合同上写字吗
在房屋/车辆按揭贷款中,贷款银行是否必须要求购房人/购车人(即机动车登记证上记载的车辆所有权人,该人同时也是借款人和抵押人)的配偶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上签字本所认为:2000年12月1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本所认为,从上述规定并不能得出房屋/车辆按揭贷款项下的房屋/车辆抵押须经借款人(抵押人)的配偶同意的结论。理由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房屋/车辆的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房主/车主即为所有权人,因此,如果产权证书并无借款人的配偶为共有人的记载,则该房屋/车辆属于借款人本人所有,其配偶并不享有共有权。换言之,该房屋/车辆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适用前引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认定抵押合同的效力。进而,借款人本人有权以该房屋/车辆设定抵押,抵押合同无须获得借款人配偶的同意。根据《婚姻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并不一定都属于共同财产,除非明知夫妻之间依法确定的财产分割/共有状况,否则相对人无法判断上述财产在实质上是否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因此夫妻一方依照《婚姻法》的规定而对其配偶名下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或相关约定,仅在夫妻之间具有约束力,而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结合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制度中体现的保护交易安全的原则、物权公示原则及善意取得制度,我们认为,相对人依照所有权证书上的记载确认所有权人并与之交易,应属合法有效,该名义所有权人的配偶或其他实质共有人不得向相对人提出抗辩。退一步讲,即使认定记载于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为取得该共同财产(购买该房屋/车辆)而发生的贷款债务也应属于共同债务,应以包括该房屋/车辆在内的共同财产清偿,进而以该房屋/车辆设定抵押担保的行为亦应属合法有效。即使对于共同财产,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也体现了夫妻一方有权进行处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原则,本所认为:除非贷款银行明知购房人/购车人(即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所有权人,该人同时也是借款人和抵押人)与其配偶之间存在确认房屋/车辆属于共有财产的约定,否则在房屋/车辆按揭贷款中,贷款银行不要求借款人的配偶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上签字同意,也不会对贷款银行抵押权合法性和效力产生不利影响。但为避免疑问及稳妥起见,贷款银行仍可要求借款人的配偶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上签字以表示确认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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