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虽然规定了侵犯肖像权要具备以盈利为目的的主观条件,但在司法实践出现了很多事实上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但又不具备盈利的目的,因此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并不坚持这一原则,也就是说,对认定肖像侵权不应拘泥于行为人的主观盈利目的。
2018-02-27 06:47:03 回复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所以呀,你这种非盈利目的侵犯肖像权的行为确切地说,并不能称为侵犯肖像权。
2018-02-27 06:39:03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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