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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关于行政处罚的具体量罚是多少?

张** 湖北-宜昌 行政处罚咨询 2018.02.26 17:27:07 1132人阅读

我有一朋友的弟弟前段时间考上了警校,想要咨询了解一下关于行政处罚的具体量罚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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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 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以上就是关于行政处罚的具体量罚是多少的回答。

2018-02-26 17:32: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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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只要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是在期限届满前,即使行政机关在期限届满后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也不能认定追究期限超过。若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是在期限届满后,则应认定为追究期限超过。
2、税收行政处罚的期限是5年。
3、所谓“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性质完全相同的违法行为;所谓“继续状态”是指在违法行为实施后,不仅由违法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而且违法行为本身也处于持续之中。以上就是关于行政处罚的具体量罚是多少的回答。

2018-02-26 17:28: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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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的具体量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020-11-05 03:52:53 回复

充分认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性
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行使处罚裁量权的过程是行政机关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

行政处罚量罚规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决定是否给予处罚和处罚轻重时应当遵循的规则。刑法上与之相对应的是量刑概念。法院定罪之后,应当考虑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和免除刑罚等情节,依法裁量决定刑罚。与此相似,行政执法机关确定相对人行为违法性后,也应当按照量罚规则,依法裁量决定处罚。

办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作出何种类别和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办法规定,浙江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本系统执行的行政处罚进行梳理,并对可以细化和量化的裁量事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规定,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参照执行上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进行细化和量化。
同时,鉴于在实际操作中,针对某一具体个案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能会发生处罚明显不当的情形。办法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在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变通适用裁量基准,但必须经实施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并充分说明理由;裁量基准不是本机关制定的,应当将处罚实施情况报制定机关备案。
办法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依据、事实、理由以及裁量基准,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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