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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有哪些

朱* 广西-崇左市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4.12.21 04:57:34 334人阅读

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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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一是行为人必须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二是必须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三是数额较大,一般以6万元为起点。例如,公司出纳利用保管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将公司8万元资金挪作他用并占为己有,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需注意,具体认定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2024-12-21 09:2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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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主要就是借助职务带来的便利,把单位的财物偷偷变成自己的,而且数额得比较大才行。具体来讲,一方面,行为人得利用自己在主管、管理、经营或者经手单位财物这些方面的权力以及方便的条件。另一方面,得把单位的财物非法地占为己有,像侵吞、窃取、骗取之类的手段都算。并且数额得达到一定标准,一般是以6万元作为起点。就好比说公司的出纳,因为保管公司资金这个职务便利,把公司的8万元资金挪去干别的事,还占为己有了,这种情况就很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不过要注意,到底是不是构成职务侵占罪,得根据实际的情况以及法律规定综合去判断。

2024-12-21 09:20: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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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那可是相当明确。它主要体现为借助职务所带来的便利,把本单位的财物堂而皇之地据为己有,并且数额得达到一定规模。具体来讲,一方面,行为人得利用自己在主管、管理、经营或者经手单位财物这些方面的权力以及相应的方便条件,就好像是拿到了打开财物宝库的钥匙。另一方面,还得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把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地揣进自己兜里。而且数额得较大才行,通常以6万元作为一个界限。比如说公司的出纳,凭借着保管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把8万元的公司资金挪作他用还占为己有,这就很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不过,到底是不是构成职务侵占罪,那得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规定全面地去判断。

2024-12-21 07:47: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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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借助职务带来的便利,把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地占为自己所有,并且数额还比较大。具体来讲:
其一,行为人一定要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也就是凭借自己主管、管理、经营或者经手单位财物的那种权力以及方便的条件。
其二,必须要把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地占为己有,这里包含了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各样的手段。
其三,数额要达到较大的标准,通常是以6万元作为起点。比如说,公司里的出纳,因为保管公司资金这个职务上的便利,把公司的8万元资金挪过去用,然后占为自己所有,这种情况就很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不过要注意,到底是不是构成职务侵占罪,得根据实际的情况以及法律的规定,进行综合的判断才行。
职务侵占罪是一种在法律领域较为常见的犯罪行为,它在客观方面有着特定的表现形式。
总之,对于职务侵占罪的认定,要严格依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准确。

2024-12-21 07:30: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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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从客观方面来看,那就是借着职务带来的便利,把自己所在单位的财物给非法地占为自己所有,而且数额得比较大才行。具体来讲,这里面有这么几点:
首先,那行为人一定得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就像是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或者经手单位财物的那些权力,还有那些方便的条件。
其次,还得把单位的财物非法地占为己有,这里面手段可多,像侵吞、窃取、骗取之类的。
最后,数额得达到较大的程度,一般是以6万元作为一个起点。比如说,公司里的出纳,因为保管公司资金这个职务的便利,就把公司的8万元资金给挪作他用,然后还占为己有了,这就很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不过要注意,到底是不是构成职务侵占罪,得根据实际的情况,再结合法律规定一起综合地去判断,可不能简单地就下结论。

2024-12-21 06:07:16 回复

一、侵占罪的客观方面有何表现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一)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侵占罪的重要前提,也是侵占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侵占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侵占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侵占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侵占罪,而是构成罪或职务侵占罪。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侵占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二)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旧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侵占罪论处。二、侵占罪的量刑标准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一、侵占罪的客观方面有何表现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一)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侵占罪的重要前提,也是侵占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侵占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侵占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侵占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侵占罪,而是构成罪或职务侵占罪。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侵占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二)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旧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侵占罪论处。二、侵占罪的量刑标准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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