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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有四种: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能力的精神病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规定有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方面,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于患有精神疾病,致使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明显削弱。这类人既不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也不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而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他们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仍然具有一定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018-02-22 20:36:1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