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事宜时,我们会严格遵守
精神病鉴定不会影响到
办案期限这一规则。
关于
刑事案件领域,精神疾病
司法鉴定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具体属于哪种类型的病症、以及在实施
违法行为时的精神状况、以及该病症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实际关联程度、是否具备承担相应
刑事责任的能力等多方面因素。
其次,评估被鉴定人在
诉讼过程中所展现出来的精神状态以及其是否具备参与诉讼活动的能力。
再者,对于被鉴定人在入狱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针对此类情况应该采取哪些适当的法律措施提供专业的建议。
在实践中,我们向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各界人士提供鉴定服务,包括但不仅限于: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
被害人;
(2)民事案件的各方可;
(3)
行政案件的原告方(自然人);
(4)违反
治安管理规定应受
拘留处罚的个人;
(5)在押改教的囚犯;
(6)在于劳动改造机构接受教育的人员;
(7)正在接受
收容审查的人员;
以及(8)与案件相关且有必要进行鉴定的其他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