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安徽法律咨询 > 阜阳法律咨询 > 阜阳离婚法律咨询 > 离婚资产保全措施费能报销吗

离婚资产保全措施费能报销吗

郭** 安徽-阜阳 离婚咨询 2024.12.02 07:16:03 413人阅读

离婚资产保全措施费能报销吗

其他人都在看:
阜阳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阜阳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离婚过程中所实施的资产保全措施所需费用能否获得报销,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案件情况。通常而言,若实施的保全措施对于切实保障当事人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具有必要性与实效性,同时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法院裁判文书的明确要求,则该项费用在最终的财产分配环节中,有望获得合理的负担分摊。然而,若所实施的保全措施被判定为无必要性或存在不当操作情形,则其相应的费用有可能无法获得报销。

2024-12-02 12:27:01 回复
咨询我

离婚时想要申请资产保全措施费用好不好报?得看具体情况。通常如果你觉得这个保全措施对保护你在离婚财产分割上的利益很重要也很有用,而且还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法院的判决,那就有可能在最后的财产分配里得到公平的分摊。但是如果这个保全措施被认为是没必要或者有什么不对劲儿的地方,那可能就没法给你报了。

2024-12-02 11:28:29 回复
咨询我

离婚财产保全费用能否报销,需要看实际情况而定。通常,若采取的保全措施对保护你在离婚时的财产利益十分关键或有效,并遵循了相关法规及法院判决,则其费用有望在最后的财产分配中获得适当补偿。然而,若认为该措施并非必须或存在问题,那么就有可能导致不能享受报销。

2024-12-02 09:35:40 回复
咨询我

你离婚后的那些资产保全费用到底能不能报销?这得看实际情况。一般来讲要是这个保全措施对保护你在离婚时的财产权益很重要、很有效,而且也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院的判决的话,那你就有可能在最后的财产分配上得到公平的待遇。但是如果这个保全措施被认为是没必要的或者有什么问题的话,那可能就没法给你报销了。

2024-12-02 08:12:22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1、针对本工程特点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上岗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2、高空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体检。3、特殊工种持证上岗,4、严格执行国家建工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的约定》中提出的施工安全《十项措施》。5、每天上岗前由班组长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每天班前认真检查电气设备、吊装索具、工具等,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好安全带,严格执行JG80—91的规定。6、加强施工用电的管理,严格执行JGJ46—2005的规定。7、班组长为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8、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屋面特殊部位施工需穿好防滑鞋六、质量保证措施:建立健全各项检验、检查制度,建立质量管理网络,明确各项质量责任制,建立严格的自检制度,上道工序不符合要求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加强宣传教育力度“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创信誉”提高每位职工的质量意识,积极参加立功竞赛、质量达标活动,奖优罚劣,定期召开质量例会,集思广益,广泛发动职工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提高工程质量,建立质量与经济挂钩,实行奖罚制度。七、外观要求:1、墙须垂直平整一致,整齐清洁。2、墙面应清洁,颜色一致,板缝齐整。3、门窗锁开关灵活,不得缺附件。八、检验规则:产品检验:出厂检验,竣工检验1、出厂检验:产品须经厂质检部检验,对每幢房屋的结构进行检验,并填写检验合格单后方可出厂。2、竣工检验:由厂技术质检部门按各项技术中规定进行,并且填写好“活动房竣工检验单”,经竣工检验未达标准规定,不得交付用户使用,必须经检修后符合标准要求,方可交付使用。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保全措施是指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时,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它包括了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1、代位权。  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要件: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只要具备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本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2、撤销权。  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撤销其行为,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二》的有关条文,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  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③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④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⑤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律师解析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