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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有哪些规定要求

杨** 广西-柳州 债务债权咨询 2024.11.30 08:11:54 432人阅读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有哪些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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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过程中,其范围须受到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额度的限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所持有的债权总额。当两位或者更多的债权人以相同的负债人为被告提出代位权诉讼时,法院可以选择将这些案件合并进行审理,将各位债权人的债权总额相加,从而确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此外,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应当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且具有金钱支付性质的到期债权,而并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如基于扶养、抚养、赡养以及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债权人则无权代位行使。

2024-11-30 09:4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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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玩儿债权人代位权这出戏时,得看我们自己手上有多少资产才能决定玩儿多大。就是依照咱们国家的法律啦,我们手头有多少钱能借给别人,那就只能玩儿多大难度的债权人代位权。但是呢,如果有两个或更多的债权人,他们都想用同样的债务人为被告来打这场官司的话,那法院就会把这些人的钱加起来算一下,看看我们能玩儿多大的债权人代位权。而且啊,我们在玩儿这个游戏的时候,只能玩儿那些欠债人欠次债务人的钱,而且还得是那种可以用钱解决的问题,而不是那些只属于欠债人自己的权利。比如说,那些因为照顾老人、孩子、父母、兄弟姐妹等等原因产生的付款要求,我们就不能代替他们去玩儿了。

2024-11-30 09:34: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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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我们必须明确,它应当以债权人所持有的合法债权为限,不能超出该范围实现。依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其总额度不得超过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金额。若存在两位或多位债权人共同以同一次债务人作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情况,法院可以进行合并审理,将各位债权人的债权总额相加,从而确定代位权的具体行使范围。此外,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应仅限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且具有金钱给付性质的到期债权,而对于那些专门属于债务人个人所有的权利,例如,基于扶养、抚养、赡养以及继承关系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等,债权人则没有权利加以代位行使。

2024-11-30 08:59: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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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债权人代位权吧,它可是有个使用范围的哦。根据法律规定啊,这个代位权的行使呢,不能超过你在那个欠债人那里能拿到的钱数。如果有两个或者更多的债权人用同一个欠债人来当被告,就可以让法官把这些案子放在一起处理,算出每个人要到手的钱数再拼起来,这就是他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了。而且呢,这种代位权,只能用于欠债人对另外一个人的到期的金钱债务,不是他自己专属的权利那种。比如说像是赡养费啦,抚恤金啦这样的申请权利之类的,债权人就不能随便代位去行使了。

2024-11-30 08:27:36 回复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将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此项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有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两种。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限制性规定。因为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随意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不当侵犯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产生纠纷。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出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1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13条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13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为初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1、如果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一项权利,已经足以保全自己的债权不应就债务人的其他权利行使代位权。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即通过代位行使所能获得的权利价值应与所保全的债权价值相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2、《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第1句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此可知,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这一点表明了我国《合同法》该项规定的欠缺。事实上,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2)诉讼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失效,提讼、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等权利。3、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客体,应是债务人非专属于本人的财产权利。对于非财产性权利和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权利包括: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因身体、健康、名誉、自由受侵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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