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债权人代位权属的行使过程中,其所处的范围仅限于
债权人享有的债权额度已经到约期限这一前提之下。
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严格要求,债权人在此行使其
代位权限时,最高的诉求金额必须不超过
债务人所承担
债务总和,或者是次债务人必须偿还于债务人的债权总和。
举例说明,倘若债权人就债务人所欠的 10 万元
借款期限已然届满,而与此同时,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 15 万元借贷亦是借贷期限早已期满,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便只能将 10 万元作为最高诉求,去向次债务人提出索偿。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之前,务必要确保具备以下两项法定条件:首先就是债务人应当积极主动地
催收他方对其到期的债权,如果疏忽导致债权无法收回,那将直接侵害到债权人的利益;其次就是当债务人
逾期未行使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遭受损失时。
另外,有几点需要特别说明,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标的物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特有的权益,例如透过
抚养、
收养、养老、
继承等
法律关系所衍生出的给付恳求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