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离婚诉讼未财产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制定本条解释的核心用意是要解决从来没有真正分割过的夫妻共同财产,即在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中未作过处理的财产。
如果是协议离婚处理过,当事人反悔的,应依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规定提起诉讼,不适用该条。(如果一方存在欺诈、胁迫,可以要求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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