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小区我们家是在住在一楼,听说今天有个住户被楼上扔的东西给砸到了,高空坠物的管辖是哪里
高空坠物的责任认定,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已经有较为清晰的规定。责任认定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主体明确的高空坠物,一是主体不明的高空坠物,比如,某人被高空坠物砸伤,却不知道坠物来自具体何处。
对于前者,《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高空坠物的管辖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对于后者,《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在此之前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由于该条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出现不同的裁决。比如,2001年,济南一位老太太被高楼上坠落的一块菜板砸倒不治身亡,由于找不到肇事者,法院最终判定无人承担赔偿责任。
从具体法条看,《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对各方责任界定明晰,实践中,主要的难点在于各方责任承担比例。以大风天的住宅坠物为例,砸伤路人,究竟由谁承担责任,如果有租户的话,租户和业主又各应该承担多大比例,需要根据具体形势加以判断。如果是绿化树木被刮倒伤人,则要看相关管理部门是否履行了应尽之责。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大风等自然恶劣天气下的坠物伤人案件中,一般的相关责任人可能会以天气恶劣,属于不可抗力为由辩护,但是,该理由往往得不到支持,因为在有天气预报等条件下,当事人应该预知可能存在的坠物风险。所以,天气恶劣并不是免责理由。但是,如果相关责任人尽到提醒的义务,比如,口头提醒、设置警示牌等,则可能会减轻相应责任。
争议主要来源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与第八十五条的归责原则不同,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即受害人如果能够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且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那么,就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承担责任。
另外,第八十五条属于侵权责任,而第八十七条由于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所以,法律界定为补偿责任,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责任。
而且,这种补偿责任不属于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按份责任是指,每个责任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向权利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则是指,每个责任人均有义务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所以,在高空坠物伤人不能确定责任人时,受害人只能向共同责任人分别追偿,而不能要求某个或某部分主体承担全部责任。
虽然立法和司法都重在解决加害主体不明情况下的受害人救济,希望借此机制激励业主提供证据,减少受害人损失,但是,该条款自出台至今也并非没有不同声音。比如,有学者就认为,此举虽然可以分摊责任,填补局部损害,却很容易伤害整体的正义。
专业解答高空坠物侵权的管辖法院规定是:应当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或者到被告方常驻地的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两个地区的法院会共同对高空坠物侵权案件进行管辖,双方都拥有管辖权。
专业解答对于高空坠物侵权的管辖,法院的相关规定是由侵权行为地也就是高空抛物地或者是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来进行管辖。一般如果发生侵权行为,必须要到由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起诉才可以的。否则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专业解答按照相关规定来看,这个高空坠物的管辖现在是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如果发生高空坠物的话,被侵权方可以到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在接到报案之后他们就会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如果确定情节严重的话还会构成高空坠物罪。
专业解答高空坠物的规定是建筑物上的物品坠落造成了他人的身体损害,如果房屋的业主不能证明自己有过错的,就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的高空坠物,房屋的业主就不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专业解答高空坠物的管辖部门是属于公安机关部门,一般在发生事故之后就需要由直接的责任人来承担,找不到直接的负责人就需要由物品的管理人或者是可能加害人来进行承担,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就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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