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东法律咨询 > 云浮法律咨询 > 云浮高空坠物法律咨询 > 高空坠物的管辖是哪里的人进行管辖的?

高空坠物的管辖是哪里的人进行管辖的?

邓* 广东-云浮 高空坠物咨询 2018.02.20 08:39:16 7人阅读

我们小区我们家是在住在一楼,听说今天有个住户被楼上扔的东西给砸到了,高空坠物的管辖是哪里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云浮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云浮损害赔偿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高空坠物的责任由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如果所有人、管理人不明的,由可能的加害人分担责任。但是,自身有证据证明不会坠物的,不承担责任。

2018-02-20 08:49:16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高空坠物的责任认定,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已经有较为清晰的规定。责任认定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主体明确的高空坠物,一是主体不明的高空坠物,比如,某人被高空坠物砸伤,却不知道坠物来自具体何处。
对于前者,《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高空坠物的管辖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对于后者,《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在此之前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由于该条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出现不同的裁决。比如,2001年,济南一位老太太被高楼上坠落的一块菜板砸倒不治身亡,由于找不到肇事者,法院最终判定无人承担赔偿责任。
从具体法条看,《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对各方责任界定明晰,实践中,主要的难点在于各方责任承担比例。以大风天的住宅坠物为例,砸伤路人,究竟由谁承担责任,如果有租户的话,租户和业主又各应该承担多大比例,需要根据具体形势加以判断。如果是绿化树木被刮倒伤人,则要看相关管理部门是否履行了应尽之责。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大风等自然恶劣天气下的坠物伤人案件中,一般的相关责任人可能会以天气恶劣,属于不可抗力为由辩护,但是,该理由往往得不到支持,因为在有天气预报等条件下,当事人应该预知可能存在的坠物风险。所以,天气恶劣并不是免责理由。但是,如果相关责任人尽到提醒的义务,比如,口头提醒、设置警示牌等,则可能会减轻相应责任。
争议主要来源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与第八十五条的归责原则不同,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即受害人如果能够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且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那么,就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承担责任。
另外,第八十五条属于侵权责任,而第八十七条由于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所以,法律界定为补偿责任,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责任。
而且,这种补偿责任不属于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按份责任是指,每个责任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向权利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则是指,每个责任人均有义务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所以,在高空坠物伤人不能确定责任人时,受害人只能向共同责任人分别追偿,而不能要求某个或某部分主体承担全部责任。
虽然立法和司法都重在解决加害主体不明情况下的受害人救济,希望借此机制激励业主提供证据,减少受害人损失,但是,该条款自出台至今也并非没有不同声音。比如,有学者就认为,此举虽然可以分摊责任,填补局部损害,却很容易伤害整体的正义。

2018-02-20 08:40:16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高空坠物侵权诉讼管辖的规定有以下内容:《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0-11-05 01:47:37 回复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损害赔偿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损害赔偿律师#

高空坠物的责任认定,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已经有较为清晰的规定。责任认定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主体明确的高空坠物,一是主体不明的高空坠物,比如,某人被高空坠物砸伤,却不知道坠物来自具体何处。
对于前者,《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对于后者,《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高空坠物法律责任
5543人阅读

今天大家介绍一下高恐坠物的有关法律责任问题,那么台风高空坠物法律责任是什么,高空坠物法律责任承担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高空坠物法律责任将由谁来承担,希望这些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快来了解一下吧!

高空坠物伤人
5570人阅读

现在人们居住的位置都是高楼大厦,高恐坠物也很频繁,那么高空坠物伤人赔偿的标准是什么,高空坠物伤人赔偿的标准是什么,高空坠物伤人谁来承担法律责任,高空坠物伤人连坐责任是怎样的?下面来了解一下吧!

高空坠物责任
5171人阅读

现在高楼大厦多了很容易发生一些高空坠物事件,那么蓄意高空坠物责任怎么划分,高空坠物的责任认定如何进行,以及发现有高空坠物找谁?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这些您都了解吗?那就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轻伤害赔偿标准
34882人阅读

伤害赔偿的标准都是如何规定的呢,今天小编为大家介绍轻伤害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那么知晓国家轻伤害赔偿标准是什么,头部轻伤害赔偿标准是什么,以及人体轻伤害赔偿标准等内容,来了解一下吧,下面为你详细解读!

伤残等级
85702人阅读

我们都知道,行为人受伤之后,不同等级的伤残赔偿标准肯定是不一样的,那么具体而言伤残等级是如何划分的,它的评定标准和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呢?这些问题,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为大家作出详细解答,供大家了解。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损害赔偿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