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若所欠之债被认定为是为了维系共同生活、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基于配偶双方共同意愿表达而产生的,那么男女双方均应负有处理该债务纠纷的相应责任。
然而,倘若有足够证据能够证明该债务仅属个人财产并且并未被用于共同生活等方面,那么另一方便无需承担此项债务。在此情况下,我们必须全面审视和权衡债务的性质、用途以及双方之间的约定等多重因素,以明确责任归属及承担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我们这种事实婚姻里面要是这借的钱是用到我们俩过日子、一起做生意或者是我和你都同意用的地方上头,那我们两个人都得负责还这个债。但是,如果我有证据能证明这借的钱就是你自己欠下的,而且也没用到我们俩过日子这样子,那么你就不用给我分担这个债。具体这个责任怎么背,就要看这个借款到底是用来干什么的,还有我们两个人之间有没有说好这些事情等等各种因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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