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来说,借据担保人所负的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在借款协议或其他相关文件中自行协商确定;
然而若未对此进行明确约定或约定事项存在模糊不清之处时,那么依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为期六个月。在涉及到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自主选择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而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若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以及前述条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并未就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则在此期间内,保证人将免于承担保证责任;反之,若债权人已经启动了诉讼程序或提交了仲裁申请,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保证期间将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关于借条担保人这个事,保证期间都是大家自己商量好的;要是没商量也没说啥的话,就是从主债务履行期限结束后开始算起,有半年的时间。说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这种情况,债权人就可以在主债务履行期限结束后的半年里,随时找保证人要他来负责。而在一般保证里面,如果在合同上已经约定了保证期间,还有前面提到的那半年保证期间,只要债权人在这期间没去告债务人或者申请仲裁,那保证人就不用负责任;但是如果债权人已经去告了或者申请仲裁了,那保证期间就要按照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来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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