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未尽告知义务的纠纷,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主张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尽告知义务者举证。
不过,有些情况法院会依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双方举证能力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比如,消费者难以取得证据,格式条款提供方更便于保存、提供证据时,法院可能让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一定举证责任,证明已尽告知义务。但总体上,主张未告知的一方首先要尽量提供初步证据,像合同文本、沟通记录等,来支撑自己的主张。
在处理格式条款没说明清楚引发的纠纷时,有个规矩是“谁提出问题,谁就要拿出证据”。就是说,如果有人说提供格式条款的那方没告知清楚,那这个人得负责拿出证据来证明。
不过,有时候法院也会看双方公不公平,讲不讲信用,还有谁能更容易拿出证据这些情况,来公平地决定谁该拿出证据。
比如说,如果消费者很难拿到相关证据,但提供格式条款的那方保存证据更方便,法院可能会让他们也拿出点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告知过了。但总的来说,提出未告知问题的人还是要先尽量提供一些基本证据,比如合同、聊天记录等,来支持自己的说法。
一般是遵循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的,这就意味着主张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尽告知义务的那一方得担起举证的责任。
不过,有些时候法院也会很灵活地处理。法院会按照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把双方的举证能力等各种因素综合起来考虑,从而合理地去分配举证责任。
就像这样,要是消费者想拿到相关证据特别困难,而格式条款提供方却更有条件也更有能力去保存证据、提供证据的话,那法院就可能要求格式条款提供方来承担一部分的举证责任,让他们去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告知义务了。但大体上来说主张未被告知的一方还是得先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拿出像合同文本、沟通记录之类的初步证据来支撑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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