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据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若在交易过程中,任何一方均无法预见并无法避免的因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签署,那么在此情形下,定金应当全额退还给买方。具体包括以下三类情况:
1.在双方对合同主要条款的磋商尚未达成共识的情况下;
2.双方对于补充协议的调整与修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
3.由于政策变动等非人为原因致使购买人丧失了申请按揭贷款的资格。
法律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
定金在不可归责于双方的情况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成立的,定金应当返还购买者。
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的第四条明确规定,若因非双方当事人所能控制之因素影响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订的,则定金应全额退还给买方。其中主要包括以下三类情形:首先,买卖双方在主要条款上未能达成共识;其次,对于补充协议的内容,双方亦未经过充分磋商并达到一致意见;最后,由于政策变动等客观原因导致买方无法满足申请银行贷款购房之资格。
2024-10-29 08:46:07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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