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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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妥善处理方式为:
首先,守约方向对方发送延期合同执行通知,进一步限制合同的实施;
其次,当违约方在接收到终止履行合同的通告后,未能提供有效担保以恢复其履行力时,若其仍然坚持要求预购房方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守约方有权明确拒绝这一请求,并有权采取解除合同措施,以追究违约方的相应法律责任。
在涉及到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纠纷处理过程中,有以下几种方式可供选择:
首先,对于遵守合同规定的一方,他们有权采取及时通告的形式,告知另一方暂时停止履行该份合同中的义务。
其次,对于违反合同条款的一方来说,如果在收到上述通知之后,没有为自己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或者恢复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要求预购方继续执行合同的话,那么遵守合规性的一方可以拒绝其请求,并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解析:
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问题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以下两种:
首先,对于遵守合约的一方而言,他们有权在发现对方出现违约行为时,立即向对方发出终止合同履行的通知。
其次,若违约方在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未能按照约定提供相应担保或恢复履约能力,且依然坚持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那么,作为守约方,他们有权拒绝违约方的请求,并且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该份合同,同时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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