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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限延长由谁批准

何** 四川-泸州 刑事诉讼咨询 2024.10.16 12:01:01 436人阅读

刑事案件审限延长由谁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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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刑事案件需经上级法院审批才能延长审判时限。但涉及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或是符合刑事诉讼法158条规定的案件,则需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可获准延长3个月。对于其他案件,需本院院长审批同意才能延期审理。

2024-10-16 14:4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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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刑事案子的审理时间如果要延长的话是需要上报给上级人民法院批准。那如果是可能会判死刑的案子,或者包含了民事赔偿部分的案子,还有按照《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那种情节特别严重的案子,经过上报给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批以后,就可以再延长三个月的审理时间。要是因为特殊情况还是要继续延长的话,那得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批准才行。
至于那些其他类型的刑事案件,如果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话,就得靠我们自己法院的院长来批准。

2024-10-16 13:39: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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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普通老百姓遇到的刑事案子,如果想要把审限给拉长点,就得让上面的人民法院点头同意了。但也不是所有的案子都能随便拉长,比如那个可能会判死刑的或者还有些民事赔偿的案子,还有就是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那几种情况,这些都得经上面的人大法院批准过才能拉长三个月;要是还有因为特别原因特别想拉长的,那就得报上去让最高人民法院去批准。
至于其他的案子,如果真的是要拉长审理时限的话,就得找我们当地的人大法院院长批准~

2024-10-16 13:13: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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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例如进行刑事诉讼时,若需申请延长审理期间,必须取得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同意。而对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或涉及到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案件,经过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可以将审理期限延长至三个月。
然而,如果由于特殊情况仍需进一步延长审理期限的话,则应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等待其批准。
至于其他类型的案件,如需延长审理期限,则须由本院院长亲自批准方可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公诉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024-10-16 12:09:33 回复

这位朋友我来给你说一下延长拘传需要谁审批吗这个问题吧: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上述规定,明确了在什么条件下,传唤、拘传时间可以从12小时延长到24小时。针对这一款规定,笔者认为,需重点把握“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界定问题。  一直以来,刑事法律条文中规定的“重大”、“特别重大、复杂”这些概念,对实务操作而言,都很模糊,而且相应的司法解释也无法对此类概念进行明确。这一次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虽然以后会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出台进行细化,但应该也不会专门就上述概念进行准确地界定。所以,“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准确把握对侦查部门适用传唤、拘传时间延长的规定来讲,很关键。把握“案情特别重大、复杂”应综合考量涉案数额、涉案人员数量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并可以借鉴检察机关在上报大案、要案等数据的规定的标准,确定哪些案件属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在实践中,检察机关上报的统计数据中,有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一定数额以上的案件为大案,查处一定级别以上干部的案件为要案。在参考上述标准后,笔者认为,“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是在综合分析了职务犯罪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之上,对整体案情的一种主观判断,这种判断更着重于职务犯罪所侵害的犯罪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社会危险性),所以它应符合如下要求:涉案人数三人以上且涉案金额为10万元以上,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涉案金额为10万元以上,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以上是拘传延长的审批权的程序是什么?由谁审批?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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