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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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新居出现了质量问题,买方应当首先和开发商进行商议,强制其在规定期限内对缺陷进行修复;然而,假设经过修复后仍然达不到先前双方所达成的约定水准,那么买方有权主张终止房屋销售合约,并且向开发商索求相应的赔偿以弥补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新购置的房产出现质量缺陷时,购房者有权通过与开发商进行积极沟通和协商,请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对这一问题进行彻底的改良和修复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整改工作完成之后仍然无法达到双方事先共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那么购房者就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原本的房屋购买协议,同时向开发商提出索赔,以弥补因此给自身带来的经济损失。
2024-10-14 09:50: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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