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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票据业务债务人有哪些方面的义务,因为叔叔对这方面还不了解
票据收票人,持有人就是票据债权人,与之对应的票据承兑人、出票人则是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义务包括因承兑而付款义务、因出票而付款义务等。在票据业务中,双方应该按照票据办理流程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
2、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票据,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提示: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到期日起2年。
关于是否可以用票据付款,要区分是广义上的票据还是狭义上的票据。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即我国《票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因此,用广义上的票据付款的话,明显加重了债权人的负担,并且其价值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债权人有权予以拒绝;如果用狭义上的票据进行支付的,如兑付日期与应付款时间相当,或者早于应付款日期的,则可以用狭义上的票据进行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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