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新交付的房产,若发现户门存在质量问题,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进行置换或进行必要的修理工作,方可解决这一问题。在此情况下,开发商须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第十二条指出,如果由于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无法达到标准而导致无法交付使用,或者在房屋交付使用之后,经过严格的检验,确认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确实存在问题,那么购买者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同样地,第十三条也明确了,如果房屋的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到影响到正常的居住使用,购买者同样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如出现质量问题,且在保修期内,开发商有义务承担修复责任;若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购买者可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修复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损失,均由开发商负责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规政策,倘若新近交房之房屋出现入户门质量瑕疵现象,则可依照法定程序向开发商提出更换或修复要求。在此过程中,开发商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如果因为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导致无法交付使用,或房屋交付使用之后,经过权威机构核实房屋主体结构确实不符合国家标准,买方有权主张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规定,如果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居住使用效果,买方也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提出索赔。对于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若在保修期内,卖方必须承担修复责任;如卖方拒绝履行修复义务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修复所需的费用以及修复期间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根据我过现行的相关法律条例,对于刚刚验收完毕、尚未正式交房的房产中出现的入户门质量问题,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及时予以调试或是更替,而开发商也必须为此类事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如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标准,导致逾期不能投入使用,或者是房屋经过交付以后,其主体结构质量仍然无法通过技术检验确定为合格,那么购买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则进一步指出,如果房屋的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到影响了正常的居住使用功能,购买方同样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对于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屋,只要在保修期内,开发商都应该承担起修复的责任;若开发商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购买方可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修复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修复过程中所带来的其他损失,均由开发商负责承担。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房产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