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此项内容具有永久性的法律效应。当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时,可被视为违约行为,买家有权据此提出相应的违约责任索赔。若经过合理的催告程序,开发商仍无法在三个月内完成交房工作且无任何正当理由解释,那么买家便有权利解除购房合同,并由开发商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然而,如果开发商能够在催告后的三个月内如期交房,则买家将失去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仍然可以向开发商索取逾期期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规定具有连续性和永恒的效力。若开发方未能按照约定时期交付商品房,则构成违约行为,买方可据此主张其违约责任。如经过书面催告后的三个月内仍无法实现交房事宜且无合理原因解释,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购房合同,并让开发方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经济损失。
然而,若经书面催告后的三个月内得以顺利交房,买方则不应行使解约权利,但可向开发方提出赔偿损失,包括逾期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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