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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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当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约交付房屋时,他们需要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买方所遭受损失等法律责任。作为购房者,您有权向开发商发出书面催促函,明确指出合同中所规定的最终履行期限,并要求开发商抓紧时间来完成此项合同义务;如果催促函在三个月内仍未得到回复或执行,那么您将有权利行使解除权,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日期交付房屋,应承担起继续履行合约义务、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或赔偿买方损失等一系列违约责任。作为购房者,您有权向开发商发出正式的书面催告,并与其约定明确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敦促其尽快履约。当催告期达到了三个月及以上时,作为买受人的您便可依法行使解约权利,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金。
2024-10-11 14:25:40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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