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商品房预售合同所引发的纠葛,具体处理方案如下:
首先,守约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应即刻停止履行该项合同义务,其次,若违约方在接收到上述中止履行的通知之后,并未作出任何实质性的担保措施或者未努力恢复其履行合同能力,但是仍然执意要求预购房屋的一方向其继续履行原定的合同义务,此时,作为守约方,其有权拒绝这种无理请求,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顺势行使解除权,彻底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同时对违约方展开追责行动,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商品房预售合同出现纠纷时,解决办法如下:
首先,履约方有权立即向违约方发出通知,中断合同的执行。
其次,如果在收到履约方终止合同履行的通知之后,违约方未能提供必要的担保以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能恢复其履行合同的能力,但是仍然坚持要求预购方履行合同,那么履约方有权拒绝违约方的请求,并且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该合同,同时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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