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延期交付房产之维权事宜,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解决:
1.如经过合理期限的催促后,开发商未能在三个月内完成交付,需向购房者支付超出规定日期的损失补偿;
2.若经过催告并给予开发商三个月宽限期仍然无法实现房屋交付,且无正当理由解释不履行合同时,购房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全额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费用,此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于延期交付房屋的权益保护策略:
1.若经催告后开发商仍未能在三个月内办理交房手续,则需向购房者支付因逾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
2.如经过催告后开发商在三个月内未能履行交房义务,同时亦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或理由,那么购房者有权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回已付款项以及应付利息费用,此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专业解答关于购房者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有如下法律规定:当买卖双方中的任一方未能按照合同条款按时履行其主要责任,并且经过及时有效的催告之后,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无法完成相应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解除该份合同。然而,解除权的有效期仅设定了一年。
专业解答因工程进度受阻、政府手续审批延迟、公共设施完善滞后等因素导致的住房交付期限推迟,属于合理延期交房情形。建议业主给予开发商适度宽限期,以顺利完成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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