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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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确认该物业的用途及其土地使用性质之前,务必要保证其类型属于商业性住房;
其次,深入理解物业权利所有者的相关信息,以确保能够与物业权利所有者或由其授权的代表签订租赁合约;
再次,仔细核查该物业是否已有租赁登记信息的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在确认房地产的使用功能以及其所占地基的规划用途时,务必要确保该处地产被定性为商业性的场地或者设施;
其次,需要深入了解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以便于确保能够与该房产的所有者或由其授权之人签订有效的租赁协议;
最后,还需明确该房产是否已经进行过租赁登记,以保证租赁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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