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延期交房之情况下的退房流程,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首先,购房者需以书面函件形式正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确表达退房意愿;
其次,待购房者提出退房申请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责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全额返还购房款项,同时合同亦自动终止执行;
最后,若未按规定完成相关退款手续,则自第16天开始直至购房者实际获得所有房款之日止,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每日按照总房款金额的千分之一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49%为标准适当减少;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关于延期交付房屋时的退房程序如下:
首先,购房者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开发商递交退房申请。
其次,在购房者明确提出退房需求之后,开发商有责任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全额退还已收款项,并立即解除该项合约关系。
如若未能按此标准完成退款事宜,自第十六天开始计算,直至购房者顺利收回所有购房款项为止,开发商需每日按照总房款金额的千分之一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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