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建筑存在问题,需明确开发商或施工方负有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在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制的情况下,总承包商应对全部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
然而,如总承包商依据法律法规将建设工程进行分包,则该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应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房屋所显露出的问题,其相应的责任应由开发商或施工方来承担。在建设工程实施总承包制时,总承包单位需承担起对所有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全面负责的职责。
此外,若总承包单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建设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内容分包给其它单位,那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负有共同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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