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商品房预售买卖须遵守以下备案手续流程规定:
首先,由申请者提交相关合法申请材料至受令窗口进行初次审查,在此过程中,若申请资料不完整或存在缺陷,政府部门会开具相应的《补件通知单》给予申请者,同时详细告知所需补充的具体内容;
其次,对于符合要求且资料完备的申请,受令窗口工作人员会向申请者发放《收件收据》,并将所有申请材料移送至审批科进行进一步处理;接下来,审批科经办人员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填写《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待完成后将材料呈报给科领导进行最终审核;
最后,审批科负责人在确认所有材料均符合要求后,会在《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备案印章,至此,备案程序正式结束。
根据申请者所持有的《收件收据》,即可前往相关部门领取已经加盖备案印章的《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预售合同订立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办理备案手续的流程如下所示:
首先是提出申请阶段,由申请者向相关部门递交所需的各项申请文件;
其次,审批部门的接待员会对这些申请文件进行详细的审查,如果发现存在材料缺失或者不足之处,则会发出《退件通知单》,同时将所有申请文件返还给申请者;而对于那些资料完备但尚有欠缺的情况,接待员会开立《补件通知单》送达给申请者,并且一次性告知其进一步申请必须补充的具体资料。接下来进入受理环节,如果申请者提供的文件完整且符合规定,受理部门工作人员将会开出《收件收据》交给申请者,同时将所有的申请文件移交给审批科处理。
然后是初审阶段,审批科经办人员会对申报上来的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同时填写出《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并将以上材料转交给审批科主要负责人员进行深入审核。待审核通过之后,审批科负责人会在《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备案专用章。
最后,根据申请者持有的《收件收据》,他们可以前往相应地点领取已经加盖了备案专用章的《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流程如下所示:
首先,申请人应依照相关规定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同时提供所需的各类书面材料。此时,受理窗口办事人员会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详细审查,若发现有任何缺失或不足之处,将会开具《退件通知单》,并将所有资料悉数归还申请人;反之,如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则会出具《收件收据》给申请人,并将所有材料送至审批科进行进一步处理。
其次,审批科经办人员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填写《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随后将材料呈报科领导进行最终审核。
最后,审批科负责人在确认所有事项均已审核无误后,将在《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备案专用章。至此,申请人可凭借先前收到的《收件收据》前往指定地点领取已经加盖备案章的《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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