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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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房屋逾期交付所涉及的维权问题,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首先,购房者可向房地产开发商发出正式的书面催告文件;
然后,双方共同商定并确定合同最终的履行期限;若经书面催告后,3个月内仍未得到妥善解决,购房者即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合同解除权,申请退回所购房产;
同时,还应监督并督促房地产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涉及到房屋逾期交付的维权问题时,购房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应当向开发商发出书面形式的催告通知,同时与对方就合同的最后履行期限达成共识;
其次,若催告期长达三个月或以上,则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购房者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选择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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