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因此类事件引发的纠纷中,预购方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进行处理和解决:
首先,守约方有权通过书面形式及时向违约方发出通知,告知其停止履行相关合同义务;
其次,如果在收到守约方关于中止履行合同的通知之后,违约方仍然没有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或者没有恢复合同履行的能力,同时又坚持要求预购房者继续履行该份合同,那么此时守约方有权拒绝违约方的请求,并且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行使解除权,从而终止整个合同的执行,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争议时,守约方有以下两种途径可供选择以解决问题:
首先,他们可以即时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请求暂停该份合同的履行;
其次,当违约方在收到此类通知之后,未能提出切实有效的担保措施或者未能恢复其履行合同的能力,然而却仍然坚持要求预购方继续履行合同时,守约方有权拒绝违约方的请求,并且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这份合同,同时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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