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关于房屋交付逾期的问题,作为购买方应首先采取催促措施,在经过适当次数及时间的催告之后,若发展商仍然未能按期履行交付职责,购买方可据此提出解约要求;
此外,购房者还有权寻求开发商对其支付双倍定金或其他在合同条款中所规定的其它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1.当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交付房屋出现逾期现象时,作为购买方的您首先应当通过发送催告函的方式敦促开发商履行应尽的交付义务。倘若经过您的催告后,开发商仍然未能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那么作为受损方的您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对方提出解除该项房地产买卖协议的请求。在此基础上,您亦可根据双方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协议中的具体条款,要求开发商承担返还双倍定金或其他诸如赔偿损失等形式的违约责任。
2024-10-09 09:12: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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