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按时交房,即视为构成违约行为,购房者可据此向开发商索取相应的违约责罚。如果经过书面通知后,开发商仍然无法在三个月期限之内交付房屋且无任何正当理由作为解释,那么买受人有权解除该购房合同,并且所有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均应由开发商承担。反之,如果开发商能够在书面通知后的三个月内完成房屋交付工作,则买受人将不得以此为由解除购房合同,但仍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因延迟交付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日期交付房产,即可视为构成违约行为,购房者有权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倘若开发商在收到催促通知后三个月内仍无法完成交房事宜且无合理理由进行辩解,那么购房者有权利选择终止该项协议,所有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皆应由开发商负责承担。然而,若开发商于催促通知发出后的三个月内能够如期交房,则购房者将被剥夺终止协议之权利,但仍有资格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请求,以弥补因逾期交房而导致的额外经济损失。
2024-10-08 12:15: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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